《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一所得稅》要求,在每個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則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其具體會計處理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例:20x4年12月31日,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賬面價值為30萬元。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只有18萬元。企業應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減值。其會計處理為:
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0000
貸: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00
假設20x5年12月31日,經復核,企業在未來可能獲得的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有40萬元。企業應在原減值的范圍內轉回其減值。
借:遞延所得稅資產 120000
貸: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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