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區國稅局責令某電訊器材有限公司補繳稅款4161.87元,并處以0.5倍罰款。
2006年12月份,樊城區國稅局接到一消費者舉報:他在某電訊器材有限公司購買一款手機,在索要發票時,對方卻出具了一張復印后填開的發票。接到這一舉報后,樊城區國稅局立即派出稽查人員到該公司進行核實。在對該公司賬目、賬表進行核對時未發現上述問題。第二天,稽查人員未通知該公司財務人員,直接到該公司賣場進行了突查,當場收繳4本繳款單。第三天,稽查人員到該公司財務室通過逐筆核對,發現該公司以開具繳款單的形式銷售手機,其中有26筆金額為28643元的手機銷售單據未開具發票,未記銷售收入,未計銷項稅額,未減少庫存商品賬,造成少繳應納增值稅4161.8元。
稽查人員經過對開票員詢問得知,公司在2006年12月份銷售手機時,如果顧客不索要發票時,就撕下一張空白發票進行復印,用復印件給顧客當作繳款單或收據開具,以復印件充發票偷逃稅收;如果顧客強調需要真發票時,在推脫不掉的情況下才開具真發票。
李凱 懷宇 鐘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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