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采取多列支出、隱瞞收入等手段,廣西柳州市莊承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莊承公司)偷稅1125萬余元人民幣,被柳州市魚峰區檢察院指控,日前柳州市魚峰區法院判處該公司罰金2250余萬元人民幣。
據法院查明,被告單位莊承公司偷稅時間主要在2001年和2004年。
2001年時,莊承公司開發位于柳州市屏山大道的屏山花苑住宅(二期工程)期間,在向稅務機關申報2001年納稅時,在當年收入為2249.753467萬元的情況下,虛報當年成本大于收入,而實際上公司當年的成本經公安偵查機關會同稅務機關審查核實,為1480.860411萬元,因此該公司實際“應納稅所得額”應為569.310296萬元,而非按該公司虛假申報所算出來的-83.8600668萬元。莊承公司通過的虛假申報而因此于2001年未繳企業所得稅,實際上,該公司當年應交納所得稅187.872398萬元。
此外,莊承公司于1999年10月取得位于柳州市立新路與曙光東路交叉處宗地一塊45年的使用權后,因不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偷逃2001年城鎮土地使用稅1.0891萬元。莊承公司還因不申報繳納印花稅,偷逃2001年印花稅35元。
2001年莊承公司共偷逃稅款155.762809萬元,占應稅款總額258.980194萬的60.14%。
2004年時,莊承公司開發的位于柳州市曙光東路的鴻府大廈,售出鴻府大廈的建筑面積為21320.70平方米,公司年度收入總額為7884.9821萬元。按當時的規定,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實際收到房款后就應申報收入進行納稅,而不是在開出發票后才申報收入進行納稅。但該公司對巨額的銷售收入情況予以隱瞞,僅將其開發銷售屏山花苑剩余樓盤的62.9292萬元及其他小額收入向稅務機關申報,申報2004年公司收入總額為95.477126萬元。經稅務機關核算,鴻府大廈于2004年已售建筑面積分攤成本3153.054969萬元。經偵查機關會同稅務機關審查核實,莊承公司2004年實際“應納稅所得額”為2936.159617萬元,而該公司因隱瞞收入,造成企業“應得納稅所得額”為-133.705818萬元,該公司因此于2004年未繳企業所得稅,實際上,該公司當年應交納所得稅968.932674萬元。
此外,莊承公司建設鴻府大廈的這塊宗地2004年的應稅面積為453.48平方米,公司應繳城鎮土地使用稅2494.14元,但該公司采取虛假申報的方式偷稅,只申報交納1447.04元,從而偷逃2004年城鎮土地使用稅1047.11元。莊承公司還因虛假申報繳納印花稅,偷逃2004年印花稅1495.87元。莊承公司又采取部分不申報的手段,偷逃城市維護建設稅2449.62元。
2004年莊承公司共偷逃稅款969.431933萬元,占應繳稅款總額2134.069767萬元的45.43%。
柳州市魚峰區法院認為,被告莊承公司的行為已構成偷稅罪,依法判處其罰金2250.389484萬元。在判處被告莊承公司罰金2250.389484萬元的同時,法院以犯偷稅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1125.194742萬元;以犯職務侵占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5年。數罪并罰決定對被告人執行9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1125.19474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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