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對象是預算資金的運動,即預算資金的領撥、使用及其結果。各個單位為了開展各項事業活動和執行國家機關工作任務所需要的資金,由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從國家預算集中的資金中予以分配和撥付。
各單位一方面要向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按照核定的預算領取經費,同時在國家規定的范圍內取得業務收入,形成單位的資金來源;另一方面,要按照國家規定的用途和開支標準,支付人員經費、工會經費等,并撥付下級所需經費,形成單位的資金運用;其尚未使用的貨幣資金、庫存材料,以及購置的固定資產,形成單位的資金結存。概括地說,在預算資金的活動上,反映為資金來源、資金運用和資金結存三個過程。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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