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15〕60號,以下簡稱60號文件)規定,自2015年5月10日起,將卷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稅率提高了6個百分點,并按0.005元/支加征從量稅。
卷煙消費稅在生產和批發兩個環節征收消費稅,政策調整前,卷煙生產環節實行符合計稅,批發環節按5%的稅率計征從價稅。5月10日以后,兩個環節都實行復合計征,即應納稅額=銷售額*比例稅率+銷售數量*定額稅率。但生產和批發環節的從價稅率和定額稅率不同。卷煙消費稅調整后的財稅處理如下。
一、卷煙消費稅財稅處理
(一)工業生產環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卷煙消費稅的通知》(財稅〔2009〕84號)規定,調整卷煙生產環節(含進口)消費稅的從價稅稅率。甲類卷煙,即每標準條(200支,下同)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上(含70元)的卷煙,稅率調整為56%。乙類卷煙,即每標準條調撥價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稅)以下的卷煙,稅率調整為36%。卷煙的從量定額稅率不變,即0.003/支。
例:甲中煙工業公司加工生產A卷煙和B卷煙,其中A卷煙不含稅調撥價為每條80元,B卷煙不含稅調撥價為每條50元。2015年5月甲中煙工業公司銷售A卷煙10000箱(2500000條),B卷煙4000箱 (1000000條)。每箱卷煙為250條,每條卷煙為200支,暫定舉例中各卷煙企業城建稅率為7%,教育費附加征收率為3%,地方教育費附加為2%。
甲中煙工業公司2015年5月應交消費稅:
A卷煙: 2500000*80*56%+2500000*200*0.003=113500000 (元)。
B卷煙:1000000*50*36%+1000000*200*0.003=18600000(元)。
合計應交消費稅113500000+18600000=132100000(元)。
會計處理: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1585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132100000
應交城建稅9247000
應交教育費附加3963000
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2642000
(二)商業批發環節
例:丙煙草公司2015年5月10日~31日銷售A卷煙600箱(150000條),每條不含稅批發價為130.38元。
應交消費稅:150000*130.38*11%+150000*200*0.005=2301270(元)。
會計處理:同上。
二、需要注意的問題
(一)工業生產環節
(1)卷煙生產企業銷售的卷煙,應按實際銷售價格申報納稅,實際銷售價格低于最低計稅價格的,按照最低計稅價格申報納稅。
(2)對已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的卷煙,生產企業在包裝標識上使用健康警語,且產品規格、內在品質、銷售價格均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號,簡稱5號令)規定,視同新規格卷煙,重新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對未核定消費稅計稅價格,但試銷期已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需要按照5號令的規定由稅務總局核定其消費稅計稅價格。試銷期未滿1年的新牌號、新規格卷煙,不得因包裝標識使用健康警語的變化而擅自延長試銷期。新牌號、新規格卷煙未滿1年且未經稅務總局核定計稅價格的,應按實際調撥價格申報納稅。
(二)商業批發環節
(1)納稅義務人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卷煙批發業務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2)征收范圍為批發銷售的所有牌號、規格的卷煙。
(3)計稅依據為批發卷煙所收取不含增值稅的銷售額。
(4)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5)納稅地點為卷煙批發企業的機構所在地,總機構與分支機構不在同一地區的,由總機構申報納稅。
除此之外,卷煙批發企業的納稅人還應特別注意三點:
一是應將卷煙銷售額與其他商品銷售額分開核算,未分開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費稅。
二是卷煙批發企業之間銷售的卷煙不繳納消費稅,只有將卷煙銷售給其他單位和個人時才繳納消費稅。
三是卷煙批發企業在計算繳納卷煙消費稅時不得扣除卷煙已在生產環節繳納的消費稅稅款。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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