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核算財政部門在銀行為醫療保險基金開設的財政專戶存款。按規定,由“國庫內存款”科目轉入“財政專戶存款”科目的醫療保險基金,由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撥付至醫療保險基金“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另外,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以及財政專戶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都通過本科目反映。
醫療保險基金從國庫內存款撥至財政專戶存款時,借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貸記“國庫內存款”科目;財政部門根據醫療保險基金預算和收支進度及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按期從醫療保險基金財政專戶存款撥付到醫療保險基金支出戶時,借記“銀行存款——支出戶”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科目;按規定,用醫療保險基金購買國家債券,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債券投資”科目,貸記“財政專戶存款”。債券到期收回本息或轉讓時,按本息合計,借記“財政專戶存款”,按本金部分,貸記“債券投資”科目,利息部分貸記“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科目。
例1:1995年11月5日,財政部門審核社會醫療保險機構的撥款申請后,同意撥付醫療保險基金200萬元,撥款通知已到。依據有關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銀行存款——支出戶 2000000
貸:財政專戶存款 2000000
例2:社會醫療保險機構收到銀行轉來的財政專戶存款計息通知7萬元。依據有關憑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財政專戶存款 70000
貸:待轉收入——待轉利息收入 70000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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