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本科目核算小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二、 本科目應按照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三、 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小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 應當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 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等科目, 按照稅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稅額,貸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科目,按照確認的銷售商品收入,貸記本科目。
發生銷貨退回(不論屬于本年度還是屬于以前年度的銷售),按照應沖減銷售商品收入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金額, 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 等科目。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賬務處理。
四、月末可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 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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