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責任編輯:yinhe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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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照合同規定向購貨單位或接受勞務單位預收的款項。
2.單位預收賬款時,借記“銀行存款”或“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貨物銷售實現(勞務兌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收入科目。退回多付的款項,作相反會計分錄。
3.預收賬款業務不多的單位,也可將預收的賬款直接記入“應付賬款”科目的貸方,不設本科目。
4.本科目應按購買單位設置明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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