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A區地稅稽查局對某公司實施了稅務稽查,因達到重大稅務案件標準已經A區地稅局審理委員會審理。此時,能否以稽查局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對此,出現了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可以,因為一是《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屬特別法,又明確了稽查局屬稅務機關,且賦予了稽查局獨立完整的且不受限制的行政處罰權,稽查局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二是重大稅務案件審理是內部的監督程序,對外不應具有法律約束力;三是這樣避免一個案件出現兩個執法主體。另一種觀點認為(也即法院的主要觀點)誰審理就應以誰的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且有國稅發[2001]21號文為依據)。或者兩種都可以?
【解答】
對于重大稅務案件,盡管由稅務機關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仍應以稽查局名義制作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1]21號)規定,審理委員會工作職責:一是負責審理審理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的案件;二是作出審理結論。國稅發[2001]21號文件并未規定重大稅務案件審結后制發稅務處理、處罰決定書的權限問題,而且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也只是稅務機關內部一個非正式機構。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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