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主要從事建筑安裝和裝飾,最近簽下一個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合同總價150萬元,約定我單位負責全部建筑安裝工程,包括由我單位代為采購價值50萬元的設備和動力等,請問,此業務應該按營業稅還是按增值稅納稅?
答:按營業稅納稅。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納稅人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其營業額應包括設備的價款在內。”
此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所以,如果貴單位承辦的建筑安裝工程中所涉及的設備屬于省級地方稅務機關列舉的設備名單內的,計稅營業額中就不包括設備價款,否則貴單位應該按照150萬元全額繳納營業稅。
責任編輯:yinhe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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