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檢查后會計處理的正確與否,對于企業(yè)不僅關系到其涉稅會計核算、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的正確性和恰當性,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其整體財務會計核算的準確性和恰當性;對于稅務機關則不僅關系到納稅檢查工作成果能否得以正確體現,而且還將直接影響到征管工作質量的提高。
本文所稱納稅檢查是指:稅務機關、會計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機構或納稅人自己等對納稅人已決算年度涉稅業(yè)務的檢查、自查,即是對上年度或以前年度的納稅檢查。財政部、國稅總局及各類涉稅會計書籍上有關納稅檢查會計處理的規(guī)定或論述一般都僅適用于會計年度內納稅檢查的會計處理。然而實際工作中更多的是跨年度的納稅檢查。跨年度納稅檢查的會計處理自有許多不同于會計年度內的方面。筆者認為跨年度納稅檢查會計處理應把握的基本原則是:(1)增值稅屬價外稅,一般應通過'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戶進行調整;若屬少計、漏計銷售的,則應同時按查獲的計稅額,即查獲額,調增'以前年度損益'.(2)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個人所得稅等非直接記入銷售稅金及附加等當期損益的稅費,應類似于會計年度內的處理,記入相關科目。(3)營業(yè)稅、房產稅等直接記入當期損益的稅費,除企業(yè)所得稅外,均應按實際查補的稅額調減'以前年度損益';若屬少計、漏計銷售的,則應同時按查獲額,調增'以前年度損益'.(4)企業(yè)所得稅,則應按少計、漏計的非應稅(流轉稅)收入(如'營業(yè)外收入'等,應稅收入部分應已在查補流轉稅時調增)和多計的成本、費用調整'以前年度損益';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有相應的所得稅查補稅款則應在查補所得稅項中加以反映。
現僅就有別于年度內會計處理的方面說明如下:
一、 增值稅:
(1) 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戶。
(2) 檢查應調減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借記相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調增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借記本科目,貸記相關科目。
(3) 本科目余額若在借方則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記本科目;若余額在貸方則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或'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 若上述相關科目是損益類科目,則應記入'以前年度損益'.
(5) 若屬'少計、漏計應計銷售'的,則應同時將查獲的銷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科目。
二、 營業(yè)稅、房產稅等直接記入當期損益的稅費(企業(yè)所得稅除外):
(1) 按實際查補的稅費,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貸記'應交稅金-應交相關稅種'等相關科目。
(2) 若屬'少計、漏計應計銷售'的,則應將查獲的計稅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科目。
三、 個人所得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jié)稅等非直接記入當期損益的稅:
(1) 按實際查補的稅款,借記'應付工資'、'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應交個人所得稅'、'應交稅金-應交相關稅種'等相關科目。
(2) 若屬不應記入而記入當期損益的,則應按實際查獲額,借記'應付工資'、'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科目。
(3) 若屬不應記入而記入產成品、在產品等存貨類科目的,則應亦將實際查獲額在'以前年度損益'、' 產成品'、'在產品'等間按比例進行分配,借記'應付工資'、'在建工程'或'固定資產'等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 產成品'、'在產品'等科目。
四、 企業(yè)所得稅:
(1) 應按少計的非應稅的收入(如'營業(yè)外收入'等,應稅收入部分已在查補流轉稅時調增),借記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
(2) 多計的成本、費用的,則應借記相關科目,貸記'以前年度損益'.
(3) 實際查補的所得稅稅款,借記'所得稅-查補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科目。
(4)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對已實際查補的所得稅稅款則應在查補所得稅項中加以反映。
五、 滯納金、罰款、罰金:
(1) 借記'營業(yè)外支出',貸記'銀行存款'.
(2) 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在不得扣除項中,進行納稅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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