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舊比較
投資性房地產準則導《企業會會計制度》有關規定(以下簡稱原制度)相比,主要變化如下:
(一)要求單獨核算和反映投資性房地產
原制度不要求單獨核算投資性房地產,相關資產作為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核算;新準則將投資性房地產單獨作為一項資產核算和反映,與自用房地產和作為存貨的房地產加以區別,從而反映企業所持有房地產的構成情況和盈利能力。
(二)適度引入了投資性房地產公允價值后續計量模式
企業通常對投資眭房地產采用成本模式進行后續計量,只允許在滿足特定條件的情況下,才可以對投資性房地產采用公允價值模式進行后續計量。
二、新舊銜接
首次執行投資性房地產準則時,應當根據投資性房地產的定義對資產進行重新分類,凡是符合投資性房地產定義和確認條件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應當歸類為投資性房地產。
采用公允價值模式的,按照首次執行日的公允價值作為投資性房地產人賬價值,公允價值與原資產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調整期初留存收益。
首次執行日后,應當按照投資性房地產準則的規定執行。
責任編輯:lipeip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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