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的財會人員在歲末年初都要面臨關賬問題,關賬時不免會遇到一些比較棘手的稅收問題,例如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多少為宜,業務招待費開支多少為適度,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不突破限度等。現將年度軋賬應引起注意的幾個常見稅收問題作如下風險提示,旨在更好地幫助企業節約經營開支,降低稅收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發放要把握好適用稅率的臨界點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先將雇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如果在發放一次性獎金的當月,雇員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除“雇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文件還明確,在一個納稅年度里,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同時,雇員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按照現行政策,企業財會人員如何對本單位職工的工資薪金及年終獎金進行個人所得稅籌劃呢?
工資薪金及年終獎金個人所得稅稅收籌劃空間就在于用足同一級次應納稅所得額幅度差額和全年一次性獎金商數確定適用稅率的稅收優惠。按照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可以推算得各級適用稅率相對應的收入的幅度差額(前八級),分別為500、1500、3000、15000、20000、20000、20000、20000,也就是說,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在扣除2000元費用后,再發放不超過上述幅度差額的月度獎金,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仍不會提高級次,實際稅負也不會增加。例如某職工月工資收入超過4000元,當月應納稅所得額2000元,適用稅率15%,在保持稅率不變的情況下當月仍可發放不超過3000元的獎金。在年終仍可以充分應用全年一次性獎金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的計征方法來降低稅負合理避稅。另外在月收入適用稅率與年終獎金適用稅率之間也存在籌劃空間。在月收入適用稅率不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條件下,只要不使年終獎金的適用稅率提升級次,就應盡量將各種獎金都放入年終獎金一起發放。但如果月收入適用稅率本身已低于年終獎金適用稅率,那么就可以將部分年終獎金調換為月度工資發放,以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這里,關鍵是適用稅率調檔臨界點的把握。
風險提示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稅法所稱的“合理工資薪金”應當把握的原則之一是“企業對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換句話說,對未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的工資薪金支出,企業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對應扣未扣的個人所得稅仍應予以追繳,這應當引起企業財會人員的高度重視。
業務招待費開支應兼顧節稅和增效
業務招待費支出不僅管理難度大,而且在年度所得稅申報時必須作出調整處理。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支出有一個雙重扣除標準,那么如何掌控業務招待費支出規模,筆者建議企業可以通過使用下列數學模型合理籌劃業務招待費的臨界值。
假設企業年銷售(營業)收入為X,年業務招待費支出實際發生額為Y,則根據“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規定為發生額的60%,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的規定,可建立以下數學模型:5‰X=60%Y,推導得Y=1/120X。也就是說,在企業年銷售(營業)收入一定的情況下,業務招待費也應該一定,且最大不能超過其1/120。即使等式5‰X=60%Y成立,確定的實際發生的合理的業務招待費數值中的40%還得被調增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在新企業所得稅法下的業務招待費限額與原規定相比,總額有所放寬,但需要將個人消費從中分離出來(在滿足5‰X=60%Y的前提下),一旦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則全額剔除計征企業所得稅。因此,企業財會人員在年終關賬時要對年度業務招待費使用情況進行了計算,確定一個合理的支出數,以求最大經濟效益。
風險提示
1.企業開支的業務招待費必須是正常和必要的。
2.業務招待費支出一般要求與經營活動“直接相關”。比如是因企業銷售業務而發生的真實的商談而發生的招待費用。
3.必須有大量足夠有效憑證證明與企業相關。比如費用金額、招待、娛樂的時間和地點、商業目的、企業與被招待人之間的業務關系等。
小型微利企業低稅率應用應關注條件的變化
《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與法定稅率25%相比優惠5%.稅法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是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二是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三是從業人數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不超過80人;四是資產總額在一定范圍內,工業企業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不超過1000萬元。只有同時具備上述四個條件的企業,才能享受低稅率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預繳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251號)規定,納稅年度終了后,主管稅務機關要根據企業當年有關指標,核實企業當年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但已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減免所得稅額的,在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補繳按本通知第一條規定計算的減免所得稅額。換言之,對企業已經按照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稅率預繳所得稅的,必須按照法定稅率與優惠稅率的差額補繳已經減免的所得稅。
風險提示
1.稅法明確有些企業即使是符合規定標準的小型微利企業,但屬于從事國家限制和禁止行業的企業,也不得享受20%的低稅率優惠。
2.企業當年有關指標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時必須及時調整適用稅率并補繳已經減免的所得稅。
責任編輯:shiqingj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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