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為一家制襪企業,在支付2007年1月至5月實習學生報酬時,只用貨幣形式發放了一半工資,剩下部分采取用公司產品抵頂的方式發放。對照財稅[2006]107號文件的規定,我公司符合其中“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定”的要求,根據規定,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可以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請問,以實物支付的實習生報酬能否在繳納企業所得稅時稅前扣除?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支付學生實習報酬有關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107號)規定,對符合規定的企業(即凡與中等職業學校和高等院校簽訂三年以上期限合作協議的企業),支付給學生實習期間的報酬,準予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但并未明確支付給學生的實習報酬以何種方式發放。而隨后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企業支付實習生報酬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啊》(國稅發[2007]42號)對此則進行了明確,其中第八條規定,企業可在稅前扣除的實習生報酬,包括以貨幣形式支付的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含地區補貼、物價補貼和誤餐補貼)、加班工資、年終加薪和企業依據實習合同為實習生支付的意外傷害保險費。重點明確了企業以非貨幣形式給實習生支付的報酬,不允許在稅前扣除。據此,你公司以實物形式發放的實習生報酬,不得在稅前扣除。
需要提醒你公司注意的是,企業或學校必須為每個實習生獨立開設銀行賬戶,企業支付給實習生的貨幣性報酬必須以轉賬方式支付。并且實習生報酬也須依照稅法規定的工資稅前扣除辦法進行管理,即: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高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扣除;實際支付的實習生報酬低于允許稅前扣除工資標準的,按照實際支付的報酬稅前扣除。
責任編輯:yinhep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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