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業是指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和其他工程作業等建筑安裝工程作業。注意:代理電信工程、水利工程等屬于建筑業中的其他工程。
2、稅率為3%。
3、計稅的規定:
(1)建筑業的總承包人將工程分包或者轉包給他人,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額減去付給分包人或者轉包人的價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總承包人是扣繳義務人)
(2)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怎樣結算,營業額均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從事安裝工程作業,凡所安裝的設備的價值作為安裝工程產值的,營業額包括設備的價款。
(3)納稅人采取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營業額。
(4)基本建設單位和從事建筑安裝業務的企業附設的工廠、車間生產的水泥預制構件、其他構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的建筑工程的,應在移送使用時征收增值稅。但對其在建筑現場制造的預制構件,凡直接用于本單位或本企業建筑工程的,征收營業稅,不征收增值稅。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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