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營業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主要經營活動所獲取的收入。包括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獲取的收入等。企業應設置“主營業務成本”科目,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等主營業務的收入。
(2)本科目可按主營業務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主營業務收入的主要賬務處理。
(4)企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實現的收入,應按實際收到或應收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本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5)企業采用遞延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資性質的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借記“長期應收款”科目,按應收合同或協議價款的公允價值(折現值),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未實現融資收益”科目。
(6)以庫存商品進行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具有商業實質且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債務重組的,應按該產成品、商品的公允價值,借記“庫存商品”、“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7)本期(月)發生的銷售退回或銷售折讓,按應沖減的營業收入,借記本科目,按實際支付或應退還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應收票據”等科目。其中涉及增值稅銷項稅額的,還應進行相應的處理。
(8)期末,應將本科目的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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