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由于管理不慎或者其他原因,在盤點固定資產時,偶爾會出現盤盈或盤虧的情況。企業對固定資產盤盈或盤虧的處理非常重要,稍有差池,便會帶來納稅風險。對此,筆者對固定資產盤盈盤虧的財稅處理做詳細介紹。
會計處理
(一)盤盈固定資產通過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核算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前期差錯是指由于沒有運用或錯誤運用下列兩種信息,而對前期財務報表造成漏報或錯報:編報前期財務報表時預期能夠取得并加以考慮的可靠信息;前期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時能夠取得的可靠信息。前期差錯通常包括計算錯誤、應用會計政策錯誤、疏忽或曲解事實、舞弊產生的影響以及存貨、固定資產盤盈等。固定資產盤盈不再計入當期損益,而是作為前期差錯,并根據相關規定進行更正。
《企業會計準則》將固定資產盤盈作為前期差錯進行會計處理,是因為固定資產出現盤盈的可能性極小甚至不可能,如果企業出現固定資產的盤盈,必定是由于企業以前會計期間少計、漏計固定資產,故應當作為會計差錯進行更正處理,這樣也能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人為調解利潤的可能性。
企業在盤盈固定資產時,首先應確定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凈值。根據確定的固定資產原值借記“固定資產”,貸記“累計折舊”,將兩者的差額貸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其次再計算應納的所得稅費用,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接著補提盈余公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最后調整利潤分配,借記“以前年度損益調整”,貸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二)固定資產盤虧造成的損失計入當期損益
企業在財產清查中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固定資產損溢”科目,按已計提的累計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借記“固定資產減值準備”科目,按固定資產原價,貸記“固定資產”科目,管理權限報經批準后處理時,按可收回的保險賠償或過失人賠償,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應計入營業外支出的金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盤虧損失”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稅務處理
(一)盤盈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明確,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即固定資產盤盈稅法上作為企業資產溢余收入,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確定,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即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減去按該項資產新舊程度估計的價值損耗后的余額,作為入賬價值。
(二)盤虧固定資產的稅務處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5號)規定,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資產損失包括實際資產損失和法定資產損失。
企業實際資產損失,應當在其實際發生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法定資產損失,應當在企業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證據資料證明該項資產已符合法定資產損失確認條件,且會計上已作損失處理的年度申報扣除。
企業因以前年度實際資產損失未在稅前扣除而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可在追補確認年度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遞延抵扣。企業實際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出現虧損的,應先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再按彌補虧損的原則計算以后年度多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并按前款辦法進行稅務處理。
固定資產盤虧作為實際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為其賬面凈值扣除責任人賠償后的余額。根據《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賬面凈值是指有關資產、財產的計稅基礎減除已經按照規定扣除的折舊、折耗、攤銷、準備金等后的余額。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小微企業減免增值稅和營業稅相關賬務處理
- 下一篇文章: 小微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