賬簿、票證和其他合法有效的憑證,是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記載、反映經濟業務情況和正確計算稅款的重要依據。從納稅人的角度來說,通過填制憑證、登記賬簿,可以對經濟業務進行不斷地歸類、加工整理、匯總綜合,它是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從稅務機關的角度來說,稅務機關可以通過查驗納稅人的憑證、賬簿,確定納稅人的經濟業務是否合法,監督企業的財務運轉情況,是認定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是否依法納稅的重要依據。
1.設置賬簿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同時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其財務、會計制度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2.賬簿的登記
(1)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方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抵觸的,須依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稅收的規定計算應納稅款、代扣代繳和代收代繳稅款。
3.賬簿保管
賬簿作為公司重要的經濟業務記錄,是進行財務、稅務檢查、審計檢查的重要資料。應當按照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賬簿保管期限認真加以保管,其中,日記賬、明細賬、總賬和輔助賬簿的保管期限是15年,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的保管期限是25年,涉外和其他重要的會計賬簿要予以永久保存。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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