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印發〈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54號)規定,《行程單》作為旅客購買電子客票的付款憑證或報銷憑證,同時具備提示旅客行程的作用。《行程單》納入稅務發票管理范圍,中國民用航空局經國家稅務總局授權,負責全國《行程單》的印制、領購、發放、開具、保管和繳銷等管理工作。不符合規定的《行程單》,不得作為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并向開票單位所屬民航地區管理局及其派出機構或所轄地區相關主管稅務機關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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