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納機構,一般設置在會計機構內部,如各企事業單位財會科、財會處內部設置專門處理出納業務的出納組、出納室。《會計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各單位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條件的,可以委托經批準設立的會計咨詢、服務機構進行代理記賬。”會計法對各單位會計、出納機構與人員的設置沒有做出硬性規定,只是要求各單位根據業務需要來設定。各單位可根據單位規模大小和貨幣資金管理的要求,結合出納工作的繁簡程度來設置出納機構。以工業企業為例,大型企業可在財務處下設出納科;中型企業可在財務科下設出納室,小型企業可在財務股下配備專職出納員。有些主管公司,為了資金的有效管理和總體利用效益,把若干分公司的出納業務(或部分出納業務)集中辦理,成立專門的內部“結算中心”,這種“結算中心”,實際上也是出納機構。
責任編輯:dingsk
- 上一篇文章: 出納人員的配備
- 下一篇文章: 出納人員應遵守的職業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