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落實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的要求,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北京市國家稅務局決定簡化和規范普通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簡化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辦理程序和手續
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手續在區縣(地區)國家稅務局、直屬稅務分局(以下統稱區縣局)辦稅服務廳現場即時辦理。
納稅人辦理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手續應提交以下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
(二)經辦人身份證明(含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能證明經辦人身份的證件)原件;
(三)《發票票種核定表》(一式一份)。
二、規范納稅人初次核定普通發票的辦理標準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初次申請領用普通發票,應根據實際經營需要和稅控機具類型,在下列組合中自行選擇本單位適用的票種核定:
1.《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萬元,最高持票數量50份。
2.《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含《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運輸專用發票》《國際海運業船舶代理專用發票》《報關代理業專用發票》):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最高持票數量25份。
3.《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萬元,最高持票數量1卷。
4.《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最高持票數量25份。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申請領用普通發票,依據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的相關政策,可核定《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或卷式),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十萬元,最高持票數量50份或1卷。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依納稅人申請確定,最高持票數量50份。
(三)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核定《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或卷式),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一萬元,最高持票數量50份或1卷。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核定總面額不超過二萬元的《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定額發票》。
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可自愿選擇使用《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核定方法比照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個體工商戶辦理。
三、簡化納稅人申請調整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手續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的需要,申請變更發票種類、提高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增加最高持票數量,按以下標準辦理。
(一)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的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設定為一萬元,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折式)的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設定為一萬元和十萬元。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可按需申請調整普通發票(含《增值稅普通發票》)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
個體工商戶開具《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通用機打發票》(卷式或折式)的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設定為一萬元。
(二)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開展生產經營業務后,如發生初次選擇核定的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發票用量不能滿足經營需要的情形,可向區縣局辦稅服務廳提出申請,重新在本公告第二條第(一)項的組合中自行選擇。選擇前需將已領用發票全部開具完畢并經過驗舊處理。
(三)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偶然發生大額業務,當前核定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或發票版別不能滿足需要時,可申請代開普通發票。
(四)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當月實際領用發票數量達到當前最高持票數量并已全部開具完畢,且當月仍有開票需要時,可申請臨時增加最高持票數量。核定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十萬元的,每次臨時增加的最高持票數量不超過當前核定最高持票數量的一倍;核定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一萬元的,每次臨時增加的最高持票數量不超過當前核定最高持票數量的三倍。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初次申請臨時增加最高持票數量手續,應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作為經辦人。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或個體工商戶最近連續三個月內有兩次辦理臨時增加最高持票數量記錄且已領用發票全部開具完畢并經過驗舊處理,即滿足辦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數量的條件,辦稅服務廳票種核定崗位人員應當依納稅人申請即時為其辦理相應核定手續。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數量不超過納稅人月臨時增加的最高持票數量。
(五)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當月實際領用發票數量達到最高持票數量并已全部開具完畢,且當月仍有開票需要時,可直接辦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數量手續。每次正式增加的最高持票數量一般不超過當前核定最高持票數量的三倍。
(六)特定納稅人申請增加最高持票數量,可直接辦理正式增加最高持票數量手續,并可一次領用不超過三個月用量的普通發票。
特定納稅人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納稅人:
1.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
2.區縣局確定的納稅信用好、稅收風險等級低的其他類型納稅人。
特定納稅人在辦理之日前兩年內,有涉稅違法行為、移交司法機關處理記錄,或者正在接受稅務機關立案稽查的,不適用本項的規定。
(七)納稅人申請調整普通發票票種核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四、普通發票票種核定的后續管理
(一)對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可重新核定納稅人最高持票數量和單份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納稅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供應發票。
(二)對于違反發票管理規定2次以上或者情節嚴重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在辦稅服務廳公告欄和外網對外公告。
本公告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在商業零售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推行稅控收款機的通知》(京國稅發〔2009〕222號)第二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推行稅控收款機管理系統后續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國稅函〔2009〕400號)第一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及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關于發布<依納稅人申請辦理部分涉稅事項規定>的公告》(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0年第2號)附件第二條第(十八)項、第(十九)項、第(二十一)項、第(二十二)項,《北京市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推行增值稅防偽稅控一機多票系統等有關文件的通知》(京國稅發〔2006〕200號)第(六)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設定為一十萬元、一百萬元。”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
2014年5月20日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 上一篇文章: 關于做好2014年全國稅收調查工作的通知
- 下一篇文章: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科技企業孵化器稅收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