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納稅人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時,未報送會計報表附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79號)第八條規定報送的財務報表資料是否包括附注呢?
首先,從財務會計角度看,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有關規定,會計報表及其附注又稱財務報表,會計報表至少應當包括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等報表。小企業編制的會計報表可以不包括現金流量表。附注是指對在會計報表中列示項目所作的進一步說明,以及對未能在這些報表中列示項目的說明等。可見,附注是財務報表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其次,從稅務管理的延續性來看,已作廢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國稅發[2005]200號)第七條曾明確規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要報送企業會計報表(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及相關附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再其次,不論企業執行何種會計制度,除企業對外提供的會計報表種類有所不同外,企業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都必須按會計制度的要求提供會計報表附注的內容。因此,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中的財務報表指的是企業會計報表和會計報表附注。
對企業而言,會計報表附注披露的重要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等內容,與稅收政策尤其是企業所得稅政策息息相關,稅務機關能通過會計報表附注了解和掌握許多重要涉稅信息。因此,提醒納稅人在向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時,應同時報送會計報表附注,否則將會依法受到稅務機關的處理。
責任編輯:初曉微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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