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改制企業改制當期會計報表編制的會計制度基準
企業股份制改制或者上市公司擬進行的收購,按照現行證券法規的規定,需聘請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并在此基礎上實施評估。這就引申出五個問題:
1.評估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問題。如果原企業或被收購企業不是股份有限公司,那么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應是該企業原執行的會計制度,還是今后擬執行的《企業會計制度》。不同的會計制度基準將會導致不同的凈資產結果。我們認為,審計的會計制度基準是與委托評估審計的不同目的相配套的。在改制企業或被收購企業評估審計中,應按照擬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或收購企業執行的會計制度作為會計制度基準,重新厘定其財務狀況和凈資產,以便于改制企業或收購企業進行相關的經濟決策。
2.調賬問題。股份制改制企業的評估結果是否調賬,除國有企業外均涉及經營業績是否能夠連續計算的問題。根據財政部印發的《關于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1998]16號的規定,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賬,被購買企業喪失法人資格的,公司應按被購買企業評估確認后的價值入賬。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部分股權時,被購買企業的賬面價值應保持不變。
3.調賬時間及起始時點。關于股份制改組后的資產評估調賬,存在四個日期(時點):評估基準日、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審核日、投資日以及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究竟應確定哪個日期為評估調賬日或建賬日(以下簡稱“調賬日”)?我國有關法規、制度并未有明確規定。
評估基準日是一個選定的日期。因為股份制改組所需進行的資產評估、評估審核、報批手續等一系列活動不可能在同一時點完成,故需要選定一個時點,即確定評估基準日。但評估基準日的確定并不表示資產占有單位已于該時點將資產投入了股份有限公司。因為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確定評估基準日并進行評估,僅是投資活動的前期工作,投資活動并未完成,故不應確定為調賬日。負責國有資產管理的主管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的審核,是其代表政府對上述評估結果進行的監控活動。對于不涉及產權變動的評估事項,如國家統一規定的清產核資等,至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審核日,即可認為完成了需要評估的事項,并以該日作為評估調賬日。但若評估事項涉及產權變動,則存在該項產權變動能否最終完成的問題,若不能完成,已進行的評估及其審核工作即失去意義,更談不上調賬了。投資日也因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成立,各出資人投資日各異,投資日建賬尚存在不確定因素。所以,對股份制改組這一涉及產權變動的事項中的評估結果,應于股份制改組完成時,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日,進行賬務調整或建立新賬。
4.評估基準日至公司成立日之間實現利潤的歸屬問題。從合理性上講,這部分利潤應屬原股東所有,原股東可按照出資時間合理分配。但按照中國證監會發行部的建議,比較倡導這部分利潤歸新老股東共享,以便于實際操作。
5.評估增值的兩種會計處理。對于改組為股份有限公司時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按照目前規定,在相應調賬以后,應區分以下情況進行會計處理:
(1)如果公司對評估的資產在進行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是按評估確認后的價值進行的,則應將按規定評估增值未來應交的所得稅計入“遞延稅款”貸方,差額記入“資本公積”。在按規定對評估資產計提折舊、使用或攤銷時,或按規定的期限結轉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時,其應交的所得稅,借記“遞延稅款”,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2)如公司在計提折舊時,仍按原賬面原價計提,則評估增值部分不需要計算未來應交的所得稅,應全部計入資本公積。
責任編輯:youw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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