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生產經營規模小又確無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可以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代為建賬和辦理賬務;聘請注冊會計師或者經稅務機關認可的財會人員有實際困難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建立收支憑證粘貼簿、進貨銷貨登記簿等。
扣繳義務人應當自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十日內,按照所代扣、代收的稅種,分別設置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
責任編輯:wangjing
- 上一篇文章: 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的鑒定
- 下一篇文章: 賬簿、憑證管理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