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的行為包括:(一)未按照規定印制發票或者生產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未按照規定領購發票的;(三)未按照規定開具發票的;(四)未按照規定取得發票的;(五)未按照規定保管發票的;(六)未按照規定接受稅務機關檢查的。
對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所列兩種或者兩種以上行為的,可以分別處罰。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對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收繳發票,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私自印制、偽造變造、倒買倒賣發票,私自制作發票監制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由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責任編輯:wangj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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