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行申報的納稅人在實施納稅申報前,先到稅務機關指定的銀行,在納稅專戶中存入不少于應納稅款的金額。
2.納稅人持地稅稅務登記證副本、地稅辦稅員證或臨時辦稅證及納稅IC卡向申報征收窗口辦理納 稅申報,報送各類納稅申報資料。
3.申報征收窗口受理納稅人申報后,對申報資料的邏輯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并使用計算機對納稅人以前月份的納稅和資金到位情況進行查詢,審核無誤、資金到位的在申報資料上蓋章,打印出繳款書,交納稅人。審核有誤或資金不到位的,將申報資料退回納稅人,說明問題,要求納稅人更正或 重新填報,存足資金,再辦理申報。
4.納稅人持打印好的繳款書,到銀行服務窗口辦理稅款繳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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