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李某為甲上市公司的董事,并持有甲上市公司股票50萬股,2019年6月1日和6月8日,李某以每股25元的價格先后賣出其持有的甲上市公司股票4萬股和6萬股。2019年12月3日,李某以每股15元的價格買入甲公司股票10萬股。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李某通過上述交易所獲收益中,應當收歸公司所有的金額是( )。
正確答案:
(1)6月1日賣出、12月3日買入的4萬股,已經超過了6個月,不構成短線交易;(2)6月8日賣出、12月3日買入的6萬股,未超過6個月,構成短線交易,應當歸上市公司所有的金額=6萬股×(25元-15元)=60(萬元)。
內幕交易行為
知識點出處
第七章 證券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298,299,300,301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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