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考季】甲、乙、丙、丁四人設立某有限合伙企業,其中甲為合伙事務執行人,丁為有限合伙人。丁的下列行為中,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的有( )。
正確答案: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1)參與決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伙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報告;(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伙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選項B);(6)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伙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7)執行事務合伙人怠于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選項C);(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選項A)。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
知識點出處
第五章 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0年考試教材第152,153頁
有限合伙企業事務執行的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