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考季】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采用見票即付的商業匯票支付貨款,后乙公司以自己為付款人簽發商業匯票并交付給甲公司,因甲公司欠丙公司貨款,甲公司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丙公司。丙公司持票向乙公司行使付款請求權時,乙公司以甲公司未供貨為由拒絕付款。經查,丙公司對甲公司未供貨不知情。下列關于乙公司拒絕付款是否成立的表述中,符合票據法律制度規定的是( )。
正確答案:
票據債務人(乙公司)不得以自己與持票人的前手(甲公司)之間的抗辯事由對抗持票人(丙公司),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辯事由而取得票據的除外。
票據抗辯
知識點出處
第九章 票據與支付結算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19年考試教材第385,386,387,38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