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考季】2020年6月甲啤酒廠生產200噸啤酒,銷售150噸,取得不含增值稅銷售額50萬元,增值稅稅額6.5萬元。甲啤酒廠當月銷售啤酒消費稅計稅依據為( )。
正確答案:
啤酒、黃酒、成品油,從量定額計征消費稅;納稅人銷售應稅消費品從量計征消費稅的,計稅依據為應稅消費品的“銷售數量”(而非生產數量)。
銷售額的確定
知識點出處
第四章 增值稅、消費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頁碼
2021年考試教材第160,161,162,16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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