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職稱工作領導小組關于印發《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的通知
蘇職稱〔2013〕3號
有關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昆山市、泰興市、沭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省有關單位:
現將《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工作領導小組2008年7月印發的《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同時廢止。
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職業資格)工作領導小組
2013年4月17日
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宗旨
為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對高端會計人才的要求,完善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才評價選拔機制,科學、客觀、公正地評價高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的業務能力和學識水平,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件。
第二條 資格標準
正高級會計師,應遵紀守法,具有優秀的職業道德、扎實的會計理論、豐富的專業實踐,在經濟管理或社會服務領域做出顯著業績。
第三條 適用范圍
本條件適用于江蘇省范圍內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并具有高級會計師資格的在職在崗人員。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四條 學歷、資歷要求
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備會計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以上,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及相關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
(二)具備會計專業或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學士學位)以上,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從事會計專業技術工作滿4年,擔任現職期間業績顯著、貢獻突出,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主持會計類研究項目獲得省政府或國家部委以上評比一、二等獎。
2.獲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或獲得國家、省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稱號;或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專家;或獲得財政部授予的先進會計工作者等榮譽稱號。
第五條 其他要求
(一)須持有有效的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須按照《江蘇省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條例》及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有關規定,參加并完成繼續教育。
(三)近3個年度單位考核為合格(稱職)以上等次,其中至少一個年度單位考核為優秀等次。
(四)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在規定的年限上延遲申報:
1.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稱職)及以下等次或受單位通報批評的,延遲1年以上。
2.受記過以上處分的,延遲2年以上。
(五)因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所列違法情形,被依法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以內不得申報。
因有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貪污、挪用公款,職務侵占等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申報。
第三章 評審條件
第六條 專業理論水平
(一)精通會計專業理論,掌握會計專業國內外發展最新動態。對會計專業理論有深入系統的研究,能利用研究成果解決會計及相關專業工作中重要或關鍵的問題。
(二)通曉與本專業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掌握現代會計管理方法,并能為本部門或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決策咨詢服務。
第七條 專業技術工作經歷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連續擔任企業集團或大中型企業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3年以上,或連續擔任與大中型企業規模相當的其他經濟組織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或會計機構負責人5年以上。
(二)連續組織、指導本地區(包括行業或系統)財會管理工作5年以上。
(三)連續擔任較大業務規模會計中介機構主要負責人5年以上,并承擔過10家以上企業集團、大型企業或上市公司的審計或咨詢業務。
第八條 工作業績與成果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在主持經營決策、制度建設、加強內控、改進管理、提高效益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獲得本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認可。
(二)主持過市級以上重點工程、技術項目、重大建設項目的經濟可行性論證,或大中型企業上市、投融資、改制、重組、清算等方案擬定,提出的建議、方案得到有效實施且效果顯著。
(三)主持完成省級以上主管部門重點研究項目2項以上,或市級以上的專業部門重點研究項目3項以上。國家級或省(部)級研究成果二等獎以上獲獎項目的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者)。
(四)主持和管理市級以上行政區域會計專業技術工作,且有在全國獲得推廣的、有系統理論支持的實踐創新。
(五)在組織、領導較大業務規模會計中介機構開展審計、咨詢等業務中取得行業公認的顯著業績,且得到市級以上主管部門認可。
(六)接受政府或行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專項審計或檢查,承辦多項重特大審計、咨詢項目,出具的報告具有較高的公信力,獲得市級以上主管部門嘉獎以上的表彰、獎勵。
第九條 著作與論文
取得高級會計師資格后,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公開出版會計專業有較高學術價值的專著或譯著2部,其中至少l部為本人獨著或合著的第一作者(20萬字以上,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二)在省級以上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以第一作者發表會計專業論文4篇(其中在北大中文核心期刊上發表2篇以上),發表的論文與本專業工作具有高度相關性和一定的創新性。
(三)符合下列條件兩項以上的:
1.在全國性公開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會計專業論文3篇(其中獨立撰寫2篇以上)。
2.主持省部級立項的會計專業科研課題1個以上,并經財政部或省(部)級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3.主持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立項的2個以上會計專業科研課題,擔任課題組負責人或課題組排名前3位并執筆撰寫主要內容者,并經省級以上主管部門組織的同行專家鑒定通過,認為具有較高價值。
4.獨著或與人合作公開出版的會計專業著作、譯著,本人撰寫10萬字以上。
第四章 附則
第十條 申報人員須提交第四、五、六、七、八、九條規定的材料。
第十一條 申報人員須自行確定1篇作為代表論文(著)。由執行評審委員會統一委托進行論文(著)鑒定,鑒定結果作為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二條 正高級會計師實行面試與評審相結合的辦法,面試成績作為評委會評審依據之一。
第十三條 與本條件中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若干問題說明等見附錄。
第十四條 本條件由江蘇省職稱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條件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江蘇省會計專業正高級會計師資格條件(試行)》蘇職稱[2008]7號文同時廢止。
附 錄
一、本條件相關的詞(語)或概念的特定解釋:
(一)取得學歷(或學位)相關專業:指統計、審計、經濟等專業。
(二)與會計相關的專業技術工作:指財務、投資、審計、評估和管理等工作。
(三)重大:某一區域范圍內規模大、影響深的。
(四)疑難:暫不分明,難以確定。
(五)主持:經某一級別部門認可或任命的,在工作中起支配、決定作用的。
(六)精通:理解透徹,應用嫻熟。
(七)系統掌握:熟知并能應用自如。
(八)掌握:充分理解,較好地應用。
(九)熟悉:明其意,并能應用。
(十)了解:知其大意。
(十一)專業技術工作報告:主要是對取得現專業技術資格以來本人專業工作情況的總結。一般應包括:基本情況(姓名、性別、畢業學校、現專業技術資格、簡歷等)、單位基本情況(包括單位組織架構、資產規模、職工人數、收支情況等)、開展工作情況(如科研、參與學術交流、繼續教育等)、取得業績(按工作內容分述)、專業特長(經驗)、今后努力方向等項目。
(十二)著作:指取得ISBN統一書號,公開出版發行的本專業學術專著或譯著。著作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書字數一般要求在20萬字以上。
(十三)論文:指在公開出版發行的專業學術刊物上發表的本專業研究性學術文章,其內容一般包括摘要、關鍵詞、材料與方法、結果、討論、參考文獻等六方面。論文必須具有“三性”(即科學性、先進性、實用性)。全文一般不少于3000字。期刊必須有ISSN(國際標準刊號)和(或)CN(國內統一刊號)刊號。
報紙、手冊、論文集、增刊等不在此列。
二、本條件中若干問題的說明:
(一)凡規定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等概念均含標識的學歷、年限、數量(目)、等級。“年”均為周年,“以上”均含本級。如:本科以上含本科,5年以上含5年,l項以上含1項,二等獎以上含二等獎,省級以上含省級,市級以上含市級等。
(二)“市級”均指地級市,不含縣級市。
(三)規定的論文或著作的“作者”均指第一作者。
(四)規定的著作、論著、論文等,不論出于何出版社、何專業學術期刊、何學術會議,其學術水平或價值均由評委會專家評定。
(五)專業工作年限:一般從畢業后參加專業工作起計算至申報評審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對于后續學歷獲得者,若為全脫產學習的,應將全脫產學習時間扣除。
(六)任職資歷年限:從現專業技術資格批準之日起至申報前一年年底止(以周年計算)。與會計相關的專業工作年限可以作為會計專業技術工作年限連續計算。
(七)企業劃型標準:參照《關于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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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星云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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