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事項(1)的建議不正確。
理由:預算單位在財政部門下達的基本支出預算控制數額及財政撥款補助數額內,根據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度規定的開支范圍及開支標準,在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各自的支出經濟分類款級科目之間,自主調整編制本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財政部門。
(2)事項(2)的建議不正確。
理由:在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的非財政補助收入超收部分原則上不再安排當年的基本支出。
2.(1)事項(3)的做法正確。
(2)事項(4)的做法不正確。
理由:對事業單位在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后已轉入“事業基金”科目但尚未使用的財政撥款資金,應在分析后轉入財政撥款結轉和財政撥款結余。
(3)事項(5)的處理正確。
(4)事項(6)的處理不正確。
正確處理:丙單位應增加“銀行存款”44萬元,“事業支出”56萬元,增加“附屬單位繳款”100萬元。
3.(1)事項(7)的處理正確。
(2)事項(8)中政府支出功能分類不正確。
理由:按照2×13年政府支出功能分類科目,發放的職工住房提租補貼應當列入“住房保障支出”類。
事項(8)中政府支出經濟分類正確。
(3)事項(9)的建議不正確。
理由:該項目添購金額超出前一合同采購金額的10%,不符合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的規定。
(4)事項(10)的建議正確。
責任編輯:星云流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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