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權后對乙公司的投資采用權益法進行后續計量。
理由: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權后在乙公司董事會中派出一名代表,對乙公司財務和經營決策具有重大影響。
(2)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權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000-(11000×60%)=3400(萬元)。
借:銀行存款 100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6600
投資收益 3400
(3)甲公司出售乙公司股權在其合并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10000+6500)-(15000+2000-4000/16+400)×70%-500]+400×70%=(16500-12005-500)+280=4275(萬元)。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6500
貸: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5002[(12005+500)×40%]
投資收益 1498
借:投資收益 735[(2000-4000/16)×70%×60%]
貸:未分配利潤 661.5
盈余公積 73.5
借:資本公積 112(400×70%×40%)
貸:投資收益 112
(4)甲公司因持有乙公司股權比例下降對其長期股權投資賬面價值調整相關會計分錄:
借:長期股權投資——乙公司 602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441
[(2000-4000/16)×70%×40%×90%]
盈余公積 49
資本公積 112(400×70%×40%)
2.(1)甲公司出售丙公司股權在其個別財務報表中應確認的投資收益=3500-30000×10%=500(萬元)。
(2)甲公司出售丙公司股權并未喪失控制權情況下,在合并財務報表中的處理原則為:處置價款與處置長期股權投資相對應享有丙公司可辨認凈資產持續計算公允價值份額的差額計入所有者權益(或資本公積)。
(3)甲公司出售丙公司股權在合并資產負債表中應計入所有者權益(資本公積)的金額=(30000+4500)×10%-3500=-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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