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_2024年高級會計實務高頻考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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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第十章 行政事業單位預算與財務管理
中央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一)中央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中央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等),應當在扣除相關稅金、資產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上繳中央國庫。
中央級行政單位出租出借國有資產應繳納的稅款和所發生的相關費用(資產評估費、技術鑒定費、交易手續費等),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額按照有關規定上繳中央財政。
2.中央級行政單位要如實反映和繳納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隱瞞;不得截留、擠占、坐支和挪用國有資產收入;不得違反規定使用國有資產收入。
(二)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特殊規定
1.處置范圍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符合下列情形的應當予以處置:
(1)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
(2)涉及盤虧等非正常損失的;
(3)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
(4)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
(5)因單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銷、隸屬關系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而移交的;
(6)發生產權變動的;
(7)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處置的其他情形。
2.審批權限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遵循公開、公正、公平和競爭擇優的原則,按照規定權限履行審批手續,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處置。
(1)中央級事業單位一次性處置單位價值或批量價值(賬面原值,下同)在15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1500萬元)的國有資產,應當經各部門審核同意后報財政部當地監管局審核,審核通過后由各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2)處置單位價值或者批量價值1500萬元以下的國有資產,由各部門自行審批。各部門所屬中央級事業單位應當在規定權限內根據實際及時處置國有資產,一個月度內分散處置的國有資產原則上按同一批次匯總計算批量價值。
(3)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國有資產處置,由各部門審批。其中,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由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并將處置結果按季度報各部門備案。
(4)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轉讓,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外,不需報各部門和財政部審批或者備案。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及關鍵核心技術的科技成果轉讓,由各部門按照國家有關保密制度的規定審批。
(5)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以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無償劃轉、轉讓、損失核銷等處置事項,由各部門審批。
(6)中央軍工集團及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所屬科研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其中影響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能力、維修保障能力等的,應當在國家國防科技工業主管部門履行相關審核程序后,履行資產處置審批程序。
(7)在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或者國家重大自然災害等應急情況下,相關單位可本著急事急辦、特事特辦的原則,按照主管部門要求履行相關程序后處置國有資產,待應急事件結束后報主管部門備案。
財政部、各部門、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國有資產處置事項的批復文件,是國有資產處置的依據。中央級事業單位要依據批復文件處置資產,處置完畢后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產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確保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提示:近年來,關于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審批權限的規定變化較大,需要特別引起關注。
3.處置方式
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方式包括無償劃轉、對外捐贈、轉讓、置換、報廢、損失核銷等。
提示1:中央級事業單位對外捐贈應當利用本單位閑置資產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價值的資產,不得新購資產用于對外捐贈。同一部門上下級單位之間和部門所屬單位之間,不得相互捐贈資產。
提示2:中央級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應當以公開競爭方式進行,嚴格控制非公開協議方式,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提示3:中央級事業單位轉讓國有資產,以財政部、各部門核準或者備案的資產評估報告所確認的評估價值作為確定底價的參考依據,意向交易價格低于評估結果90%的,應當報資產評估報告核準或者備案部門重新確認后交易。
提示4:中央級事業單位已達使用年限仍可繼續使用的國有資產,應當繼續使用,不能報廢。
提示5: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中央級事業單位轉讓、拍賣、置換國有資產等,應當依法進行資產評估,并按照國有資產評估管理有關規定進行核準或者備案。
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將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讓給國有全資企業的,可以不進行資產評估;轉讓給非國有全資企業的,由單位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通過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稱和擬交易價格。
4.資產處置收入
(1)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包括轉讓資產收入、置換差價收入、拆遷補償收入、報廢報損殘值變價收入、保險理賠收入、轉讓土地使用權收益、所辦一級企業的清算收入等。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在扣除相關稅金、評估費、拍賣傭金等費用后,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和財政國庫收繳管理的規定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提示1:土地使用權轉讓收益以及占地補償收益,按照財政部有關規定上繳中央國庫。
提示2:各部門所屬高等院校自主處置已達使用年限并且應淘汰報廢的國有資產取得的收益,留歸高等院校,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提示3: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轉化科技成果所獲得的收入全部留歸本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主要用于對完成和轉化職務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貢獻人員的獎勵和報酬、科學技術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
(3)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的處理:
①利用貨幣資金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屬于中央級事業單位收回對外投資,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②國家設立的中央級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利用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③利用實物資產、無形資產等其他國有資產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A.收入形式為現金的,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投資收益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B.收入形式為資產和現金的,現金部分扣除投資收益,以及稅金、評估費等相關費用后,上繳中央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④統籌利用貨幣資金、科技成果和其他國有資產混合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權益)的處置收入,按照上述①②③項的有關規定分別管理。
5.國有資產處置監督檢查與法律責任
(1)資產處置監督檢查。財政部對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財政部各地監管局可以依據職責和財政部授權對所在地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部門應當建立國有資產處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對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資產處置法律責任。各部門及其所屬行政事業單位在國有資產處置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①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擅自越權對規定限額以上的國有資產進行處置;
②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產處置手續,對不符合規定的申報處置材料予以審批;
③采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產;
④截留國有資產處置收入;
⑤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產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⑥其他造成單位國有資產損失的行為。
6.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有關規定
(1)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需經過審批。
(2)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原則上應采取公開招租的形式確定出租的價格,必要時可采取評審或者資產評估的辦法確定出租的價格。
(3)中央級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產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5年。
(4)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應按照預算管理及事業單位財務管理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5)中央級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出借,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人民幣以上(含800萬元)的,經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審批;資產單項或批量價值在800萬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批,并于15個工作日內將審批結果(一式三份)報財政部備案。
注:以上高級會計師考試知識點內容來自東奧老師授課講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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