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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注冊會計師審計文 號:鄂財會發[2023]16號頒發日期:2023-06-01
地 區:湖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州、直管市、林區財政局,各有關單位:
為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預算法》等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9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實際情況,對《湖北省會計師事務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鄂財注規〔2018〕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湖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
1.湖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2.湖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申報表
湖北省財政廳
2023年6月1日
湖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高質量發展,充分發揮專項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注冊會計師法》《預算法實施條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規劃(2021—2025年)》《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財務審計秩序促進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鄂政辦發〔2022〕9號)等精神,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湖北省注冊會計師行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級預算安排,專項用于支持我省注冊會計師行業服務全省經濟社會發展,引導省內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分所(以下簡稱分所)高質量發展的資金。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遵循“政策引導、突出重點、統籌規劃、項目支持”的原則,按照項目法進行分配,確保資金使用規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支持范圍及補助標準
第四條 支持范圍:包括支持事務所(分所)做大做強;推動事務所做精做專、做特做優,爭先進位;鼓勵事務所轉型升級;激勵事務所(分所)爭先創優;引導事務所(分所)加強人才培養,優化合伙人(股東)結構,推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
第五條 補助標準
(一) 爭先進位。推動事務所進入全國百強之列,對上一年度進入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公開發布的《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百家排名信息》的事務所予以補助。具體標準為:進入排名前10名的每家所補助60萬元,進入排名11-50名的每家所補助50萬元,進入排名51-100名的每家所補助40萬元。
(二) 轉型升級。鼓勵事務所強強聯合、轉型發展,對組織形式由有限責任制、普通合伙制轉制為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每家所給予一次性補助30萬元。
(三) 提質增速。對年業務收入達到800萬元以上且收入增長率超過全省注冊會計師行業年業務收入增長率的事務所,按收入增長率取前10名予以補助,每家所補助最高不超過25萬元。
(四) 做大做強。鼓勵全國知名事務所來我省設立分所,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助力。對上一年度《湖北省會計師事務所綜合評價前百家信息》中排名前5名的分所予以補助,每家分所補助最高不超過25萬元。
(五) 專精特優。鼓勵事務所在做好傳統審計鑒證服務的同時,開拓新業務、新領域,拓展增值服務,實現差異化發展,在區域市場或細分領域具有較強競爭力和較高信譽度。對年業務收入規模在800萬以上的中小型事務所,綜合評價其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市場反饋等方面的指標(詳見附件2),擇優選擇5家事務所給予補助,每家所補助10萬元。
(六) 爭先創優。對事務所(分所)獲得省部級以上獎勵表彰的,每個獎項一次性補助5萬元。
(七) 推進行業人才隊伍建設。鼓勵事務所(分所)提升國際競爭力,對入選財政部國際化高端會計人才的,按10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補助其所在的事務所(分所);鼓勵事務所(分所)培養高層次中青年人才隊伍,對入選財政部高層次財會人才素質提升工程(中青年人才培養——注冊會計師班)的,按5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補助其所在的事務所(分所);鼓勵事務所(分所)培養執業注冊會計師,對本所取得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全科合格證,并在上一年度通過湖北省注冊會計師協會注冊成為執業會員的人數進行排名,取前5名予以補助,每家所補助10萬元。
(八) 優化合伙人(股東)結構。鼓勵事務所(分所)培養、吸納優秀的年輕的(35周歲以下)注冊會計師成為合伙人(股東),按1萬元/人的標準,一次性補助其所在的事務所(分所)(注冊會計師轉所后不再重復補助),每家所補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九) 同時符合上述第(一)和第(三),第(三)和第(五)項補助標準的事務所,取其最高金額進行補助。
第三章 資金申報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 依法依規取得湖北省財政廳頒發的執業許可證,有規范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一體化管理情況良好,能按時完成年度報備、自查自糾報備等工作;
(二) 守法守信經營,申請專項資金時未被“注冊會計師行業統一監管平臺”納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未被省財政廳納入限期整改名單;
(三) 事務所、分所上一年度未因執業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四) 事務所、分所執業注冊會計師上一年度未因執業質量問題受到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行業懲戒。
第七條 申報方式
(一) 事務所(分所)根據申報條件及補助標準,自愿申報專項資金。
(二) 符合第五條第(一)(二)(三)(四)(七)項標準的事務所(分所)無需上報證明材料。
(三) 符合第五條第(五)(六)(八)項標準的事務所(分所)需根據專項資金申報表的要求提供相關佐證材料,并對佐證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資金下撥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專項資金補助標準對符合條件事務所(分所)的相關情況及提交資料進行核實,并根據每年的申報情況,統籌分配資金。
第九條 結果公示。省財政廳將專項資金分配結果在湖北省財政廳公眾網向社會公開,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資金撥付。公示結束后且無異議的,省財政廳根據公示結果,按規定程序撥付專項資金。
第五章 監督及績效管理
第十一條 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事務所(分所)應將資金主要用于人才培養、信息化建設、創新服務等方面,按照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 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事務所(分所)騙取、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除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罰外,三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對專項資金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獲得專項資金補助的事務所(分所)應配合省財政廳做好專項資金的績效管理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六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發布的《湖北省會計師事務所專項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鄂財注規〔2018〕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