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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青發改財貿[2024]251號頒發日期:2024-05-08
地 區:青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各有關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各市(州)市場監管局:
根據省政府工作安排,現將《青海省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職責及工作實際,認真組織實施。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4年5月8日
青海省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工作方案
為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政府關于“高效辦成一件事”工作部署,高質量完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切實保障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營商環境,加快形成全國統一大市場,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標
以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為目標,依托“信用中國”網站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依法依規集成信用修復“一件事”所涉及的相關服務事項,健全完善信用修復協同辦理和結果共享互認機制,加強數據共享提升信用修復工作質效,把更高效、便捷的信用修復工作作為優化營商環境的有力抓手,打造“在線申請受理、分級協同審核、進度自助可查、結果共享互認”為特點的信用修復新模式,向市場主體提供更多便利服務,提升群眾辦事的便捷度、體驗度和滿意度,實現信用修復閉環機制。
二、聯辦事項
依據《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條例》《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58號)《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等相關法規文件規定,將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分解為四項聯辦事項。
(一)統籌在“信用中國”網站及地方信用平臺網站建立相關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指引。
(二)行政處罰信息修復。
(三)異常經營名錄信息修復。
(四)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
三、工作任務
(一)統一發布信用修復指引。
按照國家部委現行信用修復有關規章,在“信用中國(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青海政務服務網、“青松辦”APP等,統一發布各類失信信息信用修復指引。(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市場監管局、省數據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完成時限:2024年5月底前)
(二)協同開展行政處罰信息修復。
1.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修復。省、市州、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按照“誰登記、誰負責,誰決定、誰修復”的原則,根據《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信息公示規定》《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開展本領域行政處罰信用修復工作,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修復。修復結果信息由省市場監管局在1個工作日內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省發展改革委自收到修復結果信息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報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靶庞弥袊本W站停止公示1個工作日內,“信用中國(青海)”及省內各級信用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同步停止公示,實現信用修復結果信息互認共享。在青海政務服務網“高效辦成一件事”專欄開設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欄目,并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進行鏈接,實現“一鍵直達”。(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各市州、區縣市場監管局)
2.其他行業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修復。省、市州發展改革部門按照《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相關規定,通過“信用中國”網站開展行政處罰信用信息修復工作。最短公示期屆滿后,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可按規定申請提前終止公示。相關行政處罰決定機關收到修復申請后,1個工作日內出具是否完全履行行政處罰規定義務的意見書。各市州發展改革委在3個工作日內受理修復申請、2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初核,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或者修改的內容。省發展改革委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復核并提交“信用中國”審核,審核通過后,在1個工作日內將修復結果信息推送行政處罰決定機關,同步在“信用中國(青海)”及相關市州信用網站停止公示。在青海政務服務網“高效辦成一件事”專欄開設其他行業領域行政處罰信息修復欄目,并與“信用中國(青海)”網站進行鏈接,實現“一鍵直達”。(責任單位:省發展改革委、省數據局、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各市州發展改革委)
(三)開展異常名錄信息修復。
1.經營異常名錄信息修復。省、市州、區縣市場監管部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規定,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市場主體提供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修復。省市場監管局在1個工作日內將修復結果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信用中國(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網站同步移出經營異常名錄。(責任單位:省市場監管局、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區縣市場監管局)
2.活動異常名錄信息修復。省、市州、區縣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規定,為列入活動異常名錄的社會組織提供信用修復。登記管理部門對社會組織履行相關義務或者完成整改要求,提出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申請的,自查實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其移出異常名錄;對不存在應當整改或者履行相關義務情形的,自列入活動異常名錄之日起滿6個月后,直接將其移出活動異常名錄。省民政廳在1個工作日內將修復結果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信用中國(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網站同步停止公示相關信息。(責任單位:省民政廳、省發展改革委,各市州、區縣民政局)
(四)開展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
嚴重失信主體名單認定部門按照“誰認定、誰修復”的原則,收到嚴重失信主體移出名單的申請后,依據《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管理辦法(試行)》以及相關部委規章制度,審核決定是否同意將其移出名單,并將移出結果信息及時共享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信用中國(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網站同步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1.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執行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3〕17號),對履行相關義務后的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修復,并在3個工作日內移出名單。
2.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拖欠農民工工資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暫行辦法》(人社部令第45號),對已經改正拖欠農民工工資違法行為的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3.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稅務部門按照《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信息公布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4號),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程序的重大稅收違法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4.統計嚴重失信企業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統計部門按照《統計上嚴重失信企業信息公示暫行辦法》(國家統計局令第35號),對申請材料齊全、整改到位的統計嚴重失信企業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5.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按照《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11號),對列入名單滿3年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對列入名單滿1年,被列入對象提出提前移出申請,經審核滿足提前移出條件的安全生產嚴重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6.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社會組織登記管理部門按照《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60號),對列入名單滿2年且履行相關義務、完成整改要求的社會組織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7.市場監督管理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市場監督管理信用修復管理辦法》(國市監信規〔2021〕3號),對列入名單滿1年且履行相關義務、消除危害后果和不良影響、未再受到較重處罰的嚴重違法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8.文化和旅游市場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按照《文化和旅游市場信用管理規定》(文化和旅游部令第7號),對列入名單滿6個月且申請材料齊全、糾正失信行為的嚴重失信主體進行信用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9.海關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作出列入決定的海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注冊登記和備案企業信用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51號),對列入名單滿2年且未再受到較重處罰的嚴重失信主體進行修復,并在規定時間內移出名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協同聯動工作,切實履行職能,高效開展各項工作,及時共享信用修復結果,推動相關平臺網站同步完成信用修復,真正為市場主體提供“標準化、一站式”的信用修復服務。
(二)加強拓展延伸。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建立健全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全鏈條服務制度,積極開展行政處罰決定書、公示告知書、信用修復異議提醒書“三書同達”及提前告知、及時提醒等拓展服務,形成可復制、可推廣、可借鑒的經驗做法,不斷提高修復效率,幫助市場主體及時糾偏和增信減負。
(三)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區、各有關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微信公眾號、服務窗口或其他宣傳媒介,加大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政策宣傳推廣力度,加強業務培訓,及時跟進解讀國家最新政策,切實維護市場主體合法權益。
(四)增強異地幫辦能力。健全線上線下幫辦服務能力,明確人員配置、工作職責、責任邊界、服務內容,提升幫辦響應率、解決率和滿意度。提供線下幫辦,幫助企業(群眾)解決異地辦理及電腦操作、材料上傳等其他不便問題。
附件:1.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辦事指南
2.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辦理流程圖
3.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一張表單
4.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一套材料
附件1
高效辦成信用修復“一件事”辦事指南
一、辦理內容
信用修復“一件事”主要涉及“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和“信用中國”網站的失信信息信用修復,實現信用修復一口受理,同步結束公示。
二、受理對象
被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或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列入異常名錄,其失信信息在“信用中國”網站與“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的市場主體。
三、受理機構
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
四、申請材料
(一)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信用修復材料。
行政處罰修復需提交:1.《信用修復申請書》;2.《守信承諾書》;3.履行法定義務、糾正違法行為的相關材料;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企業異常經營名錄修復需提交:1.《信用修復申請書》;2.《守信承諾書》;3.未按時報送年度報告時還需提交:補報的年度報告、補報年報當年的審計報告或者財務報表、企業營業執照記載的住所證明(如租賃合同、產權證或者無償使用證明等)、相關許可證明文件復印件、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4.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時還需提交:若經營場所變更的,提交變更后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若營業執照上的經營場所仍然存在的,提供租賃合同及場所圖片證明;5.公示企業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時還需提交:已更正相關信息公示的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6.未在責令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時還需提交:已履行相關信息公示義務的證明材料、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7.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信用中國”網站信用修復材料。
市場主體申請信用修復時需提交:1.《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業務辦理授權委托書》;2.經行政處罰部門審核認定的《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申請表》,或其他可說明相關責任義務已履行完畢的材料,如繳交罰款的收據、行政處罰機關出具的相關整改證明材料;3.《失信行為糾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復承諾書》。
(三)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用修復材料。
按照作出列入名單決定部門的相關規定材料提交。(材料明細詳見附件三、附件四)
五、辦理流程
(一)提出申請。
1.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和列入的異常經營名錄信息修復,市場主體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地址:http://qh.gsxt.gov.cn)或市場監管部門服務窗口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2.其他行業主管(監管)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信息修復,市場主體通過“信用中國”網站(地址:https://www.creditchina.gov.cn)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3.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信息修復,市場主體按照作出列入名單決定部門的有關規章制度提交信用修復申請。
(二)修復審核。
1.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或市場監管部門服務窗口提交的申請,由省、市州、區縣市場監管部門負責審核。對材料齊全,整改完成的企業予以修復;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材料提交不齊全的企業不予修復并告知原因。
2.通過“信用中國”網站提交的修復申請,由省、市州發展改革部門負責審核。對材料齊全,整改完成的企業予以修復;對未按照要求整改,材料提交不齊全的企業不予修復并告知原因。
3.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及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信用修復申請,由相關行業領域主管(監管)部門依照相關規章制度負責審核。
(三)修復數據處理。
各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完成審核后,1個工作日內將修復結果推送至“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青海)”,“信用中國(青海)”及各市州信用網站、“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青海)”同步公示修復結果信息或停止公示相關信息”。
六、辦理時限
各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分別按照相關部委規定的時限辦結。(辦理時限明細詳見附件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