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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浙財資環〔2024〕84號頒發日期:2024-12-10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林業主管部門,省級有關單位:
為進一步規范中央財政林業草原轉移支付資金管理,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根據《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38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我們制定了《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
2024年12月1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財政部 國家林草局關于印發〈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資環〔2024〕38號)等文件,以及有關財政管理制度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是指中央預算安排的用于國土綠化、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等方面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三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審核資金分配建議方案并下達預算,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和預算監管,指導各市、縣(市、區)(以下簡稱市縣)加強資金使用管理監督等。省林業局負責提出資金分配建議方案,組織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督促和指導市縣做好項目和資金使用管理監督工作等。
第四條 市縣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預算分解下達、組織預算執行、資金使用管理和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參與本地區資金分配,負責資金的具體使用管理和監督、項目立項、組織實施、日常監管、項目驗收及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五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實施期限至2027年,到期前由財政部會同國家林草局評估確定是否繼續實施和延續期限。
第二章 資金使用范圍
第六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國土綠化支出用于油茶發展和其他國土綠化等。其中油茶發展補助用于油茶營造和油茶產業發展示范;其他國土綠化補助用于森林質量提升、造林(含核桃、油橄欖、油用牡丹等除油茶外的木本油料營造)等。
(二)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用于森林草原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生產救災等林業草原防災減災,全國性森林、草原、濕地綜合監測(普查),以及林木良種培育和草種繁育、林業草原科技推廣等。
(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支持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的其他重點工作。
第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用于興建樓堂館所、償還舉借的債務及其他與林業草原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不得與中央基建投資及其他中央財政資金交叉使用、重復支持。
第三章 資金分配
第九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采取因素法分配為主。具體因素選取由省林業局會同省財政廳根據黨中央、國務院以及省委、省政府有關決策部署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實際需要適當調整。對相關改革或試點可以采取定額補助。
第十條 對采取因素法分配的資金初步分配結果,根據審計和財會監督、資金使用績效、項目儲備等情況進行調節,同時可考慮財力狀況適當調整。其中,對審計和財會監督發現問題、項目儲備不足的市縣扣減相應資金,扣減資金用于補助項目儲備充足、組織實施有力的市縣。到人到戶資金除審計和財會監督發現問題確需扣減外,不參與其他調節。
第十一條 國土綠化支出以因素法分配為主:
(一)油茶發展補助(油茶營造)按照油茶營造任務(80%)、油茶林面積(10%)、績效因素(10%)進行測算。油茶產業發展示范獎補按照中央財政確定的獎補資金下達。
(二)其他國土綠化補助按照國土綠化任務(80%)、資源狀況(10%)、績效因素(10%)進行測算。國土綠化示范項目按照中央財政確定的獎補資金下達。
第十二條 林業草原支撐保障體系支出通過因素法分配。按照工作任務(90%)、資源因素(5%)、績效因素(5%)進行測算,資源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森林覆蓋率、森林面積、林草科技推廣機構數量、有害生物分布面積和種質資源庫數量等因素。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林業主管部門支持涉農資金統籌整合。
第四章 預算下達
第十四條 市縣林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項目儲備,負責本地項目的組織、審核、匯總入庫。未納入項目庫的項目,原則上不得安排預算。
第十五條 接到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預算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在30日內分解下達,同時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備案,并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第十六條 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接到省級分配下達的資金后,應當及時分解下達。
第五章 預算績效管理
第十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建立“預算編制有目標、預算執行有監控、預算完成有評價、評價結果有反饋、反饋結果有應用”的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
第十八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分為整體績效目標、區域績效目標和項目績效目標,主要內容包括產出、效益、滿意度等指標。
第十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于每年2月15日前,結合中期財政規劃、林業草原發展規劃、項目庫入庫情況和本省工作實際,根據上一年度績效目標執行情況等,確定年度重點任務,設定區域績效目標,填寫區域績效目標申報表,報送財政部、國家林草局,并抄送財政部浙江監管局。
接到中央下達的績效目標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及時分解下達市縣,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接到后及時進行分解落實。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林業主管部門按要求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林業主管部門是實施預算績效運行監控的主體,重點監控資金使用是否符合下達的績效目標,發現績效運行與預期績效目標發生偏離時,應當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第二十一條 預算執行結束后,相關單位應開展績效自評,并對自評結果真實性負責。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審核匯總后按時報送本地區績效自評報告和自評表。
第二十二條 績效運行監控和評價的依據包括:
(一)績效目標設定、審核、下達的依據。
(二)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績效目標。
(三)預算下達文件、財務會計資料等有關文件資料。
(四)人大審查結果報告、巡視、審計報告及決定、財政監督報告等,以及有關部門或委托中介機構出具的項目評審或竣工驗收報告、評審考核意見等。
(五)反映工作情況和項目組織實施情況的正式文件、會議紀要等。
(六)符合財政部、國家林草局要求的其他依據。
第二十三條 績效評價結果采取評分與評級相結合的形式,具體分值和等級按照績效評價管理有關規定執行。省財政廳、省林業局建立績效評價結果反饋和應用機制,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完善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政策、改進管理以及下一年度預算申請、安排、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 預算執行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市縣財政、林業主管部門應當做好項目儲備工作,加快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結轉結余的資金,按照財政部關于結轉結余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的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市縣在使用管理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時,可根據工作需要按規定采用以獎代補、貸款貼息等方式,探索實施差異化的財政補助政策。采用貸款貼息方式的,應當將銀行征信查詢納入審核環節。鼓勵各地通過購買服務的方式開展國有林場造林等業務。
第二十七條 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接受財政部浙江監管局監督,相關信息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要求執行。
第二十八條 市縣財政、林業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紀違法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 資金使用單位和個人在使用資金中存在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其他方面資金參照財資環〔2024〕38號文件管理。省級單位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相關支出列入省級部門預算。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林業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生態保護恢復資金管理實施辦法和浙江省中央林業草原改革發展資金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浙財資環〔2023〕2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