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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經濟法規文 號:甬財采〔2024〕706號頒發日期:2024-08-13
地 區:寧波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甬財采〔2024〕706號
各區(縣、市)財政局、各有關政府采購代理機構:
為規范政府采購代理機構(以下簡稱代理機構)采購代理行為,推動代理機構專業化發展,提高政府采購質量,進一步優化我市政府采購營商環境,結合《寧波市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分級管理實施辦法》(甬財采〔2022〕978號)有關規定,現將寧波市2024年政府采購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為了確保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公平公正、統一監督評價認定標準和處理處罰口徑,2024年代理機構監督評價工作由市財政局牽頭組建監督評價小組,對代理機構開展監督評價。監督評價小組由市財政局、采購中心以及相關政府采購專業人員組成。各區(縣、市)財政局應當做好監督評價的配合工作,積極參與現場監督評價,以及監督評價小組移交的屬地代理機構(包括采購項目屬地)違法違規行為線索的延伸檢查和處理處罰工作。
二、監督評價范圍和內容
本次監督評價工作主要針對代理機構2023年執業情況開展,考慮到政府采購領域“四類”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行動等已對代理機構開展過監督檢查的情況,本次監督評價采用自愿申請的形式,2023年滿足代理業務項目數達到5個的代理機構自愿提出評價申請,數量控制在30家以內,如果提出申請的代理機構數量超過30家的,在優先考慮D級代理機構的情況下,進行隨機抽取。監督評價工作除需根據《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以下簡稱《評價指標體系》,詳見附件1)以及代理機構基本條件、從業人員、制度建設、制度執行、內控管理等評價內容進行書面和現場評價外,原則上應當對每家代理機構抽取不少于5個采購代理項目進行評價,抽取項目范圍包括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開展的政府采購項目。
監督評價小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關規章制度和《評價指標體系》等對被監督評價單位執業情況開展監督評價。參加評價的代理機構以其從業人員數量為基準,根據《評價指標體系》規定要求,按綜合型和成長型兩類進行分別評價。
三、監督評價工作時間安排
監督評價時間從2024年8月開始,采取書面審查、實地考察、詢問座談等多種形式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具體安排如下:
(一)監督評價申請和材料報送階段(至2024年9月底):申請參加監督評價的代理機構應在2024年9月10日前提交申請,市財政局在2024年9月13日確定被評價代理機構,被評價代理機構應當對照監督評價的依據對2023年度執業情況開展自查,形成自查報告和監督評價自評,并根據本通知規定的材料報送要求(詳見附件2)上報市財政局。上報材料包括紙質材料(裝訂成冊)和電子文檔。市財政局聯系人:柴老師;聯系電話:89388443;聯系地址:寧波市海曙區中山西路19號1613室。
(二)書面審查階段(至2024年12月中旬):監督評價小組對代理機構上報的材料完成初審,確定抽查采購項目清單并及時反饋給代理機構。代理機構應當在接到抽查采購項目通知的3個工作日內向監督評價小組提供采購項目的完整資料,并提交采購項目資料移交清單,監督評價小組核對無誤后簽收回執。
監督評價小組根據代理機構提供的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對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對被監督評價單位編制檢查工作底稿;對照評價指標體系,對被監督評價單位編制評價工作底稿。工作底稿原則上應當一事一稿,并附相關證據材料。
(三)現場監督評價和處理處罰階段(至2025年3月底):結合書面審查發現的問題,監督評價小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實施現場檢查,與代理機構進行說明溝通,并簽字蓋章確認工作底稿和工作底稿所附的證據材料。非市本級采購項目審查發現存在問題的,監督評價小組應當邀請采購項目屬地財政部門參與現場監督評價工作。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監督評價小組在監督評價中發現的采購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的違法線索進行延伸檢查。延伸檢查工作根據依法管轄的原則執行,由依法管轄的財政部門依法檢查并作出處理處罰,延伸檢查及處理處罰結果報監督評價小組。
(四)結果匯總公開階段(至2025年6月):由市財政局根據規定要求完成監督評價工作,有關參與監督評價代理機構的分類及其評價排序(等級)情況、監督評價對代理機構作出的處理處罰情況,將在寧波政府采購網進行公示。
鑒于本次監督評價工作監督評價對象覆蓋面廣,監督評價工作所需時間周期較長,實際監督評價工作中,時間安排可以根據監督評價總體工作的進程進行調整,監督評價小組、代理機構應當合理安排好相應工作。
附件:1. 政府采購代理機構評價指標體系
寧波市財政局
2024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