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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其他法律法規文 號:黑財法[2024]2號頒發日期:2024-02-01
地 區:黑龍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廳直各單位:
按照《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現將新修訂的《黑龍江省財政廳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黑龍江省財政廳行政裁量權基準清單(試行)》(以下簡稱《清單》)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各市(地)、縣(市)財政局應當根據各自法定職權,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參照制定財政行政裁量權相關制度;暫未制定的,可參照《辦法》及《清單》執行。
《辦法》及《清單》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1年。期間,省財政廳將對《清單》實施動態管理,不定期對其作出修訂或補充。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4年2月1日
黑龍江省財政廳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和正確行使行政裁量權,促進依法行政,提高依法理財水平,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黑龍江省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黑龍江省財政廳(以下簡稱省財政廳)規范和監督行政裁量權,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是指省財政廳在法定職責范圍內,依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規范性文件規定的方式、種類、幅度和時限等,結合具體情形進行審查、判斷并作出處理的權力。
本辦法所稱行政裁量權基準,是指省財政廳結合行政管理實際,按照裁量涉及的不同事實和情節,對法律、法規、規章中的原則性規定或者具有一定彈性的執法權限、裁量幅度等內容進行細化量化,以特定形式向社會公布并施行的具體執法尺度和標準。
第四條 規范行政裁量權,應當堅持法制統一、程序公正、公平合理、高效便民的原則,體現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條 行使行政裁量權,應當遵守下列規則:
(一)符合立法或者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
(二)在法定裁量幅度范圍內;
(三)公平對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四)考慮事實、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排除不相關因素的干擾;
(五)依法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實現行政目的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合法權益保護最有利的方式;
(六)除相關依據或者客觀情況變化外,相同或者相似情形下,作出行政裁量的決定應當與以往作出的決定基本相同。
第六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同一行政執法事項,上級行政機關已經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原則上應直接適用;如不能直接適用,可以結合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在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政裁量權范圍內進行合理細化量化,但不能超出上級行政機關劃定的階次或者幅度;
(二)省財政廳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與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沖突的,應適用上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
(三)適用省財政廳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可能出現明顯不當、顯失公平,或者行政裁量權基準適用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的,經省財政廳主要負責人批準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可以調整適用,批準材料或者集體討論記錄應作為執法案卷的一部分歸檔保存。
第七條 制定行政許可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許可條件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
(二)對行政許可程序及辦理時限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程序和時限;
(三)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沒有明確規定的,列出材料清單;
(四)對不予受理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不予受理的具體情形;
(五)對變更、撤回、撤銷、注銷只有原則性規定的,列出具體條件和程序;
(六)對行政許可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八條 制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應當包括違法行為、法定依據、裁量階次、適用條件和具體標準等內容,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二)對同一種違法行為,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列出對應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和適用條件;
(三)依法可以單處也可以并處的,列出單處或者并處的具體情形;
(四)在裁量階次上列出不予處罰、免予處罰、減輕處罰、從輕處罰、從重處罰的具體情形,有處罰幅度的列出情節輕微、情節較輕、情節較重、情節嚴重的具體情形;
(五)對行政處罰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九條 制定行政檢查裁量權基準,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對行政檢查權限、檢查范圍、檢查方式、檢查頻次只有原則性規定的,予以明確;
(二)對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列出實行全覆蓋重點監督管理的事項;
(三)對同一行政檢查對象可以合并或者納入跨部門聯合行政檢查范圍的,列出合并或者聯合行政檢查的事項;
(四)對行政檢查中存在的其他裁量空間予以細化量化。
第十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后,按照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確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主動接受備案審查機關監督。
第十一條 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廢止,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調整行政裁量權基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二條 行政裁量權基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立即糾正:
(一)超越制定權限的;
(二)違反法定程序的;
(三)違反本辦法所規定的行政裁量規則的;
(四)制定的行政裁量權基準不科學、不合理、不具有操作性的;
(五)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應當糾正的情形。
第十三條 在作出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告知行政相對人有關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內容、事實、理由,有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在行政執法決定書中對行政裁量權基準的適用情況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試行期一年。
附件1: 黑龍江省財政廳規范行政裁量權辦法(試行)
附件2: 黑龍江省財政廳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清單
附件2: 黑龍江省財政廳行政檢查裁量基準清單
附件2: 黑龍江省財政廳行政許可裁量基準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