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6號頒發日期:2019-02-2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綜合保稅區高水平開放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9]3號),經風險分析,決定對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的動植物產品的檢驗項目實行“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動植物產品是指從境外進入綜合保稅區后再運往境內區外,及加工后再運往境內區外或出境,依據我國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實施檢驗檢疫的動植物產品(不包括食品)。
二、檢驗項目包括動植物產品涉及的農(獸)藥殘留、環境污染物、生物毒素、重金屬等安全衛生項目。
三、“先入區、后檢測”監管模式按以下規則執行:動植物產品在進境口岸完成動植物檢疫程序后,對需要實施檢驗的項目,可先行進入綜合保稅區內的監管倉庫,海關再進行有關檢驗項目的抽樣檢測和綜合評定,并根據檢測結果進行后續處置。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海關總署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