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海關法規文 號: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公告2019年第6號頒發日期:2019-03-29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為繼續落實國務院關于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決定,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2015年第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的要求,我市將公開選擇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退稅代理機構應具備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商業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一)能夠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退稅業務場所提供配套的人員和運營設備,并承擔相應運營費用;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三年內未因發生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的;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二、退稅代理業務的操作流程
退稅代理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對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稅申請審核無誤后,為境外旅客辦理增值稅退稅,并先行墊付退稅資金。退稅代理機構可在增值稅退稅款中扣減必要的退稅手續費,定期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增值稅退稅結算。
三、其他事項
公開選擇工作自2019年4月8日至22日完成申請受理。有意向成為退稅代理機構的商業銀行,請在此期間內制定《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代理服務方案》并報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報送地點:河北區北安道38號313室;聯系人:楊鵬程;聯系電話:24465723)。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天津市財政局、天津海關等部門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進行選擇。完成選定工作后,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向社會公告。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天津市稅務局
天津市財政局 天津海關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