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文 號:浙財金[2019]14號頒發日期:2019-03-07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財政局、金融辦(寧波不發):
為促進我省金融業發展,推動金融創新,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我們修訂了《浙江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浙江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范金融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浙江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重點用于引導地方增加普惠金融基礎設施,扶持金融產業發展,深化區域金融改革,加強金融風險防控,提高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
第三條 專項資金采用競爭性分配,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聯合組織實施。專項資金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后,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周期綜合評價,并根據周期綜合評價結果,適時完善專項資金分配政策。
第四條 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預算安排、資金分配方案審核、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地方金融監管部門開展績效管理工作;省地方金融監管局負責制定競爭性分配方案,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各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共同負責做好資金申報、資金使用,推動各項工作落實,促進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二章 資金申報與評審
第五條 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根據經濟金融發展情況確定專項資金規模、支持重點,并聯合確定申報要求,下發申報通知文件。
第六條 專項資金分配以市、縣(市)為單位。各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按照申報通知文件要求,聯合行文上報申報材料。
第七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按照省級財政資金競爭性分配程序要求,對各市、縣(市)上報的材料組織專家進行評審。評審結果在省財政廳門戶網站上公示7個工作日。
第八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聯合將擬扶持市、縣(市)申報方案專家評審意見反饋至所在地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擬扶持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根據專家意見修改完善申報方案后,報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省財政廳備案。
第三章 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九條 根據公示結果,省財政對納入扶持范圍的每個市、縣(市)安排專項資金補助。
第十條 按照預算管理規定,省財政廳于當年10月31日前印發提前下達專項資金文件,獲扶持市、縣(市)財政部門應根據要求,將提前下達的資金列入下一年度本級財政預算。
省財政廳在年度預算經省人代會批準后60日內將專項資金下達到獲得扶持的市、縣(市)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納入扶持范圍的市、縣(市)要按照本地申報方案確定的重點工作任務及績效目標,研究制定工作開展的責任分工和年度計劃方案,確保周期目標按計劃如期完成。涉及重大方案調整的要及時書面報告。
第十二條 下達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獲得扶持的市、縣(市)應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文件通知要求,結合當地工作實際,統籌用于支持本地金融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推進。
第四章 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省地方金融監管局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實施。各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
第十五條 獲得資金扶持的市、縣(市)財政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每年應當開展年度執行情況分析,并于次年3月10日前將年度執行情況分析報告上報省財政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備案。報告一般應包括實施方案進展情況和省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其中:實施方案進展情況包括年度執行進度、績效目標實現情況、存在問題和后續規劃調整、實施建議等內容;省級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包括上年度資金執行進度和本年度資金安排計劃。
第十六條 參與申報的各市、縣(市)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財政部門應對申報材料中的指標、數據的真實性負責,對申報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一經查實,取消申報資格,且下一輪周期不得再申報。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申報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擠占、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3月2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金融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浙財金〔2018〕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