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外匯法規文 號: 浙財金[2017]30號頒發日期:2017-07-20
地 區:浙江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省級有關部門:
根據財政部《關于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問題的通知》(財預〔2012〕410號)精神,結合我省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實際,為進一步簡化我省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程序,方便各用匯單位,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因公臨時出國(境)考察和培訓團組的用匯審批,由用匯單位按開支標準直接至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辦理購匯,并在原單位辦理核銷
(一)對于有明確標準的用匯項目,如住宿費(培訓的住宿費需憑發票在標準以內據實報銷)、伙食費、公雜費、培訓費等,預算內省級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匯單位)按省財政廳《關于印發浙江省因公臨時出國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30號)、《關于印發浙江省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管理規定的通知》(浙財行〔2014〕31號)的經費開支標準自行核匯(包括有副省級以上領導干部參加的出國(境)團組),并到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以下簡稱省中行)直接辦理購匯審批。回國以后15個工作日內在原單位辦理核銷。
(二)對于財政部沒有明確標準的城市間交通費,我廳委托省中行預核200美元/人,回國后由用匯單位的財務部門對國外城市間公共交通工具的原始票據進行審核,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超出200美元/人的,由出國(境)人員先自行墊付,回國后憑符合日程安排的城市間公共交通的原始票據到省中行辦理補購匯手續,用匯單位的財務部門據實報銷。
(三)預算內省級部門組織的跨部門、跨地區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由省級組團單位統一按規定辦理購匯手續。
(四)參加中央單位組團的出國(境)團組,其用匯原則上由中央組團單位負責,如需要在當地辦理購匯手續的,必須提供加蓋用匯單位公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或“赴臺確認件”原件。
(五)預算內省級部門與企業混合組團的團組中省級部門出國(境)人員的用匯由用匯單位至省中行辦理用匯審批。團組中企業出國(境)人員用匯由企業自行購匯。
(六)用匯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購匯需提供以下材料:
1.浙江省省本級因公臨時出國經費預算審核表或者浙江省省本級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預算審核表;
2.蓋有供匯聯章的出國(境)任務批件原件、掛浙政函文號的浙江省人民政府文件或蓋有單位公章的“浙江省人民政府出國赴港澳任務確認件”或“赴臺確認件”原件;
3.加蓋組團單位公章、有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見附件,用匯單位可在浙江省財政廳網站自行下載;網址:http://www.zjczt.gov.cn);
4.外方邀請函及中文譯文;
5.日程安排;
6.培訓團組需提供國家外國專家局或省外國專家局批文。
省中行審核上述材料后,為各用匯單位供匯。
(七)用匯單位辦理核銷時,用匯單位的財務部門須根據以下材料進行審核:
1.因公臨時出國經費決算表或因公短期出國培訓經費決算表;
2.加蓋組團單位公章、有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一式2份,見附件);
3.省中行出具的購匯當日的水單;
4.出國培訓團組須提供住宿費、培訓費發票;
5.國外城市間公共交通的原始票據。
二、除以上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用匯以外的其他用匯項目(以下簡稱專項活動用匯),由用匯單位自行審批,回國后在原外匯審核部門辦理核銷
(一)經省委、省政府批準出國開展招商引資、旅游促銷、文化交流、合作辦學、人才引進等專項活動所需的用匯,如場租費、設備租賃費、倉儲運輸費、以及駐外機構用匯、留學生用匯、國際組織會費、對外宣傳用匯等,由省級用匯單位自行審批用匯預算,并到省中行辦理購匯,回國后15個工作日內到原外匯審核部門辦理核銷。
(二)預算內省級部門下屬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預算內省屬高校、醫院除外)的專項活動用匯由省級主管部門負責審批,預算內省屬高校、醫院可自行辦理用匯審批。
(三)用匯單位專項活動購匯需提供的材料:
1.加蓋組團單位公章、有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見附件);
2.協議或合同原件。因各種原因無法在辦理用匯預算時提供協議或合同原件的,必須在辦理用匯核銷時提供;
3.需交稅的專項活動,如合作辦學,須提供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且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中付匯銀行請填寫“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中心”;
4.加蓋用匯單位公章的費用清單。
省中行審核上述材料后,為各用匯單位供匯。
(四)用匯單位核銷時,其財務部門須審核以下材料:
1.加蓋組團單位公章、有單位財務部門負責人簽字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一式2份);
2.發票原件;
3.省中行出具的購匯當日的水單。
三、用匯核銷后如有剩余的外匯,用匯單位應憑《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在團組回國后5個工作日內到省中行辦理退匯手續。如有補購外匯的情況,用匯單位應憑《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在團組回國后5個工作日內到省中行辦理補購匯手續。
四、辦理完用匯核銷、退匯及補購匯手續后,各用匯單位按省財政廳的相關規定辦理報銷手續。
五、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審核表須保存在用匯單位以供省財政廳監督檢查使用。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管理程序簡化以后,各用匯單位應進一步加強和細化人民幣預算的編制和管理,省財政廳將進一步加強此項工作的監督管理,采取預算單位自查、省財政廳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專項檢查等措施,對查出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省財政廳將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理。
六、浙江省財政廳印發的《非貿易非經營性購匯人民幣限額預算工作規程》的通知(浙財外金字〔2002〕9號)、《關于進一步加強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管理的通知》(浙財外金字〔2002〕48號)、《關于因公臨時出國(境)團組申領非貿易非經營性外匯有關事項的通知》(浙財外金字〔2004〕16號)、《關于委托中國銀行浙江省分行辦理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臨時出國(境)用匯審核有關事宜的函》(浙財外金字〔2004〕17號)自2017年8月1日起廢止。此前使用的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預算表、浙江省省級預算內單位因公出國用匯核銷表、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用匯申請書、預算內非貿易非經營性退匯申請書等自本文件印發之日起作廢。
浙江省財政廳
2017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