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輛購置稅文 號:財稅函[2017]76號頒發日期:2017-07-12
地 區:全國行 業:全部時效性:有效
鐘發平等6名代表:
你們提出的關于調整《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減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車輛購置稅的通知》政策適用范圍等建議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關于將節能汽車納入減征車輛購置稅范圍問題
近年來,國家出臺了一系列支持和鼓勵節能汽車發展的稅收政策。主要包括:對乘用車按照排氣量征收車船稅和消費稅;對成品油征收消費稅,并逐步提高稅額標準;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對符合條件的純電動、插電式(含增程式)混合動力、燃料電池三類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和車船稅;對符合條件的非插電式混合動力和雙燃料乘用車等節約能源乘用車減半征收車船稅;對從事節能和新能源汽車技術研發的企業,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依法享受稅前加計扣除優惠,經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優惠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節能與新能源汽車及其關鍵零部件企業從事技術開發、轉讓及相關咨詢、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可按規定享受增值稅免稅政策等。上述稅收政策對汽車生產、購置和使用發揮調節作用,形成了有效約束和激勵機制,有力促進了節能汽車發展。
經國務院批準,自2015年10月至2016年底,對購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實施了減半(稅率5%)征收車輛購置稅的優惠政策。2017年延續了相關優惠政策,優惠稅率按7.5%執行,政策執行至2017年底,到期恢復10%的法定稅率。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減征車輛購置稅屬于臨時性政策,目的是拉動汽車消費、穩定經濟增長??紤]到目前汽車市場已步入正常發展軌道,企業經營效益趨好,居民消費能力和愿望都較強,減稅政策目標已基本實現,政策執行到期即應停止執行,不宜再將每百公里5.0升油耗或者二氧化碳排放小于每公里120克的車型納入車輛購置稅減征范圍。
二、關于對節能汽車給予購置補貼問題
為促進節能減排,中央財政對節能汽車實施了補貼政策。一是自2010年6月至2015年底,對購置符合條件的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車給予每輛3000元的補助,由生產企業在銷售時兌付給購買者。二是自2009年1月至2020年底,對購置符合條件的新能源汽車給予補助,并根據新能源汽車技術進步、產業發展和推廣應用規模等情況動態調整補貼標準,逐步退坡。
實施財政補貼可以在一定階段對節能汽車發展發揮激勵引導作用。但長期實施財政補貼政策,容易使企業患上政策依賴癥、軟骨病,導致企業缺乏技術研發和產品升級的動力和壓力,出現行業低水平盲目擴張。對節能汽車建立市場化扶持機制是國際通行做法,也是我國中長期的政策調整方向。與財政補貼相比,借助市場力量激勵和倒逼企業把更多資源投入到產品研發和創新上,可以避免企業對政策過度依賴及騙補行為。目前,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正在積極推進建立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耗和新能源汽車積分信用管理制度,通過市場化積分交易機制,實現財政補貼向高耗能、高污染汽車生產企業承擔發展成本的機制轉換,提升汽車節能水平,促進汽車產業健康發展。
感謝你們對財政工作的關心和支持,歡迎再提寶貴意見。
財政部
2017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