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粵財綜[2017]7號頒發日期:2017-02-17
地 區:廣東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級以上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順德區財稅局、交通運輸部門、公路部門,財政省直管縣(市)財政局、交通運輸局、公路局,省公路局、省航道局、省南粵交通投資建設有限公司:
現將《財政部交通運輸部關于〈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財建〔2016〕72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并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切實加強項目前期管理,建立交通項目庫管理制度。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應會同財政部門切實采取有效措施,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項目儲備。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協商同意后,將申請使用下一年度車輛購置稅資金項目情況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省級單位將申請使用下一年度車輛購置稅資金項目計劃直接上報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組織審核后,將符合條件并履行完基本建設審批程序的項目會同省財政部門上報交通運輸部審核。各級交通運輸部門申報材料應包括項目所在地、項目類型、組織實施機構、建設規模(里程)、總投資額、各級政府累計安排資金情況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等內容。
二、各地應切實優化車輛購置稅公路建設項目管理方式,加強事中和事后監管。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參照中央做法,建立交通運輸重點項目,向省級財政部門公開,并逐級向市、縣相關部門公開;市級交通運輸部門建立一般公路項目庫,向同級和縣級財政部門公開。各級交通運輸部門對項目庫調整后應及時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