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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稅總函[2016]280號頒發日期:2016-06-24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中國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及所屬企業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問題的請示》(黔地稅呈〔2016〕27號)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對市區、縣城和鎮等分別規定了不同的城市維護建設稅稅率。撤縣建市后,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為7%;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以外其他鎮的,城市維護建設稅適用稅率仍為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