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市維護建設稅文 號:津財稅政[2016]36號頒發日期:2016-08-31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財政局、國稅系統各單位、地稅系統各單位: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轉發給你們,并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涉及的地方教育附加和防洪工程維護費,參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異地預繳增值稅有關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74號)中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政策執行。
二、《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天津市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收管理問題的公告》(天津市地方稅務局 天津市國家稅務局公告2016年2號)第四條規定的“2016年6月1日起,本市納稅人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防洪工程維護費(以下簡稱附加稅費)由納稅人主管地稅機關征收”同時廢止。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