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車船稅文 號:重慶市地方稅務局2012第5號頒發(fā)日期:2012-10-09
地 區(qū):重慶行 業(yè):全行業(yè)時效性:有效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重慶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3號)對本文涉及機構名稱變更的地方進行了修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fā)重慶市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通知》(渝辦發(fā)〔2011〕365號)等相關文件的規(guī)定,現就我市范圍內從事城鄉(xiāng)公共交通的客運車輛減半征收車船稅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我市范圍內從事城鄉(xiāng)公共交通的客運車輛,經縣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核準,減半征收車船稅。
二、本市范圍內從事城鄉(xiāng)公共交通的客運車輛,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zhí)行物價部門規(guī)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guī)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車輛類型為核定載客人數10人(含)以上的中型、大型載客汽車。
三、在辦理城鄉(xiāng)公共交通客運車輛減半征收車船稅時,減稅申請人需提供以下資料:
(一)《備案類減免稅申請登記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重慶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渝地稅發(fā)〔2011〕242號)第二條第(二)款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