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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金融監管制度
文      號:浙財企〔2018〕100號
頒發日期:2018-12-27
地   區:浙江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市、縣(市、區)財政局、經信委(局)、科技局(委)、金融辦(寧波不發):

為加強財政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績效,省財政廳會同省經信廳、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在對原中小企業扶持資金進行跨部門整合的基礎上,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及時反饋。

浙江省財政廳

浙江省經濟和信息化廳

浙江省科學技術廳

浙江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公開發布)

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不斷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促進中小企業創新創業,推動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浙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浙江省中小企業發展(競爭力提升工程)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統籌安排,主要用于引導地方扶持中小微企業發展、改善優化全省中小微企業發展環境。專項資金原則上以三年為一周期,到期后,相關部門對專項資金進行周期綜合評價,并根據周期綜合評價結果,省財政廳適時調整完善專項資金分配政策。

第三條專項資金由財政部門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省財政廳負責專項資金的預算安排、分配方案審核、資金下達、監督檢查和指導有關部門績效管理等工作。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負責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等部門提出專項資金年度支持重點、分配方式及分配方案,明確專項資金的分配因素、權重及績效目標,組織實施競爭性分配方案,加強全省各級項目庫的聯動管理,并對項目安排、實施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進行事中事后監督檢查和績效管理。各地經信(中小企業)部門要會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財政等部門根據年度專項資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點,建立項目儲備庫,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專項資金下達后的項目報備、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等工作。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中小微企業發展規劃及政策要求,對加快發展地區予以適當傾斜,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績效”的原則,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實行專款專用,專項管理,確保專項資金使用規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支持范圍、支持方向和分配方式

第五條支持范圍

各市、縣(市、區,不含寧波)。

第六條支持方向

按照集中財力辦大事、提高財政資金績效的要求,圍繞省委、省政府中小微企業工作決策部署和中小微企業發展瓶頸短板,重點支持小微企業園提升發展、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中小微企業高質量培育發展和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以及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中小微企業領域其他重點工作。

(一)支持小微企業園建設提升。圍繞省委、省政府加快小微企業園高質量發展的目標任務,通過省與地方聯動,支持小微企業園開展服務能力提升和園區數字化建設等,打造小微企業高質量發展平臺,不斷優化小微企業發展創新創業環境。

(二)支持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支持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培育監測平臺等中小微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為中小微企業提供綜合咨詢、創業孵化、產業創新、培育監測等服務,不斷優化中小微企業發展服務環境。

(三)支持中小微企業高質量培育發展。支持科技型、成長型、創新型中小微企業發展,規模以下小微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以及省級以上創業創新大賽優秀獲獎項目等,積極引導中小微企業“專精特新”發展,培育一批科技型中小微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升規企業,以及一批隱形冠軍、小巨人、單項冠軍等。

(四)支持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銀行業金融機構、保險業金融機構、融資擔保機構以及小額貸款公司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融資服務;支持普惠金融體系、政策性融資擔保體系、全省性和區域性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培育一批專門為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的機構,創新中小微企業融資服務模式,緩解中小微企業融資難、融資貴問題。支持通過財政資金引導設立的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各類天使基金、投資基金等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投資服務,促進中小微企業快速發展。

第七條分配方式

專項資金采取競爭法和因素法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分配。

(一)競爭法分配方式。圍繞省委、省政府明確的中小微企業重點工作,選擇某一重點領域,以市、縣(市、區)為主體,開展競爭性遴選,安排一定資金擇優在部分地區開展中小微企業競爭力提升專項激勵。小微企業園建設提升等省委、省政府重點專項工作根據競爭性評審結果,實施專項激勵,以點帶面,引導全省重點專項工作順利推進。

(二)因素法分配方式。根據國家和省委、省政府有關要求,以各地年度中小微企業重點工作考核評價結果、下達的工作任務量、目標完成情況及績效評價結果等為分配因素,并依據相應的權重進行分配。

中小微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因素根據全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網絡、科技企業孵化器、省級眾創空間、小微企業培育監測平臺等年度績效考核(評定)結果進行分配。

中小微企業高質量培育發展因素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小升規及“專精特新”培育等年度工作考核情況,以及省級以上創業創新大賽評選結果等進行分配。

中小微企業投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因素根據銀行、保險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支持小微企業融資情況,以及面向中小微企業的各類天使基金(投資基金)年度績效考核情況進行分配。

(三)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年度工作安排,及時調整分配因素、權重,以及競爭性專項激勵工作領域等。

第三章資金分配、下達和使用

第八條根據年度確定的中小微企業工作重點和專項資金預算安排情況,由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等部門于每年6月30日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明確分配方式、分配權重(資金額度)及績效目標。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資金分配各項前期工作,研究提出資金分配使用方案,并于每年9月底前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九條每年10月底前,省財政廳按不低于當年專項資金規模的70%提前下達市、縣(市、區)下一年度轉移支付資金。每年根據省級預算編制要求按時完成專項資金分市、縣(市、區)預算編制工作。省人代會批準預算后60日內,省財政廳下達全部專項資金。

第十條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實行屬地管理,由市、縣(市、區)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持方向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重點,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統籌用于支持省里明確的中小微企業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推進。其中,競爭法分配下達的資金要按照申報或批復的實施方案進行落實。

第十一條省級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專項用于扶持和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領域和工作,不得擅自改變專項資金用途,不得用于人員福利、公用經費、樓堂館所建設等支出。

第十二條各市、縣(市、區)經信(中小企業)、財政部門在收到專項資金下達計劃后,要按照本辦法和年度資金下達文件要求,會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結合本地中小微企業發展實際及時制定專項資金使用方案,明確扶持重點和績效目標,在本地區范圍內公開組織項目申報、審核等工作。鼓勵市、縣(市、區)通過創新券、服務券等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支持中小微企業發展,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條各市、縣(市、區)財政、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按規定及時做好項目儲備等工作,加快資金撥付進度,及時將專項資金撥付到項目實施單位,下達市縣的專項資金原則上需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撥付。各市、縣(市、區)經信(中小企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將專項資金項目安排落實情況統一匯總,會簽同級財政部門后,報送省經信廳、省財政廳備案,同時抄送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并按規定要求及時將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含項目清單)分別在省財政廳、省經信廳項目備案系統進行備案。

第四章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績效管理

(一)根據省財政廳績效管理的要求,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建立健全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制度,完善績效目標管理,組織實施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完善專項資金政策及預算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各市、縣(市、區)經信(中小企業)會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財政等部門根據項目管理和實施情況組織實施績效目標申報、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等工作,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二)績效評價按照“誰使用、誰評價”的原則實施。項目實施單位按照省、市、縣(市、區)有關要求做好績效自評。市、縣(市、區)經信(中小企業)部門要會同科技、地方金融管理及財政部門加強對項目實施單位績效評價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并按要求上報評價報告。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會同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及省財政廳等部門根據年度工作安排,可選擇部分地區、項目開展重點評價。績效評價按照規定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可采取成立評價工作組(專家組)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等方式開展。

第十五條監督檢查

(一)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接受審計、紀檢監察、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一旦發現截留、擠占、挪用或騙取專項資金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二)各市、縣(市、區)財政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要建立健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監督檢查和跟蹤問效制度,督促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要求使用專項資金,確保資金安全、高效,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并向省財政廳、省經信廳(中小企業局)、省科技廳、省地方金融監管局報告。

(三)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現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加強財務管理,按規定用途使用資金,自覺接受財政、經信等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四)各級財政部門和經信(中小企業)、科技、地方金融管理等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審批、分配、撥付、使用和管理資金,以及騙取、挪用和截留資金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發布實施后,以往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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