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2號頒發日期:2014-12-12
地 區:天津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予以發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12月31日廢止。
特此公告。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印花稅繳納和征收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是因納稅人憑證管理等方面的原因,難以適用“三自貼花”和匯總繳納的申報方式情況下,采用核定應稅憑證的計稅依據,進行印花稅征收繳納的一種方式。
第三條 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對其相應的應稅憑證類型按照核定征收方式征收其應納印花稅:
(一)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三)采用按期匯總繳納辦法的,未按主管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告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經主管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主管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納稅人因憑證管理等方面原因,不能完整準確地提供應稅憑證和計稅依據、正確計算繳納印花稅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選擇采用核定征收,經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實行核定征收。
第四條 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應稅憑證類型范圍是條例中所列舉的購銷合同、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財產租賃合同、貨物運輸合同、倉儲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財產保險合同、技術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等十一種應稅憑證。
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對于已核定的應稅憑證類型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印花稅相關規定采取“三自”貼花或匯總繳納印花稅。
第五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稅依據,按應稅憑證類型、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確定,具體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附件1)規定的內容執行。
第六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計算公式:
應繳印花稅稅額=應稅憑證計稅項目金額x核定比例x適用稅率
第七條 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印花稅核定征收申請(變更、取消)表》(附件2)(以下簡稱《核定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意見,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應稅比例等,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調整。
核定期限滿一年,納稅人因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應納稅憑證適用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核定比例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調整申請,填報《核定申請表》,主管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核定意見,對其核定內容進行調整,同時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其應稅憑證的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項目及核定比例的適用未發生變化的,下一個納稅年度,不再另行申請或核定。
主管稅務機關要加強對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人的管理,發現其經營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核定內容的,提出調整意見,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九條 實行印花稅核定征收的納稅人,符合印花稅匯總繳納條件,已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且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并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的,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核定申請表》,申請取消核定征收,稅務機關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出具調整意見,并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十條 核定征收印花稅的納稅期限為一個月。納稅人應在次月十五日內自行申報納稅,填寫《印花稅核定征收納稅申報表》,準確計算并按時繳納稅款。
第十一條 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人,因計算錯誤等原因,造成多繳的印花稅可在下一個納稅期內抵扣,抵扣不完的可延續抵扣;在代征單位已扣繳的印花稅可以從申報稅款中抵扣。
第十二條 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根據經濟發展狀況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可定期調整應稅憑證范圍、行業類型、應稅憑證計稅依據、核定比例等。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原《關于加強印花稅征管工作的通知》(津地稅地[2007]68號)附件《天津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附件:
1.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2.印花稅核定征收申請(變更、取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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